財稅〔2014〕75號文件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下發后,對實行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企業仍需設置“固定資產”科目明細核算,并且應預計凈殘值。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了《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對固定資產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原《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部分企業將購入的固定資產相關費用直接計入相關的成本費用項目,不再進行“固定資產”會計科目的核算,用單獨的備查登記簿單獨記載保管,本文認為這樣做是不妥的,原因在于:
是否應用“固定資產”科目核算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三條規定,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
(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符合這兩個特征的固定資產,就應該用固定資產科目進行核算。已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的資產通過備查登記簿單獨記載保管,不在會計賬簿進行記錄,違反會計的重要性原則,同時賬外資產管理不善易造成資產流失。
是否應預計凈殘值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五條中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的規定,既然是固定資產企業就應合理預計凈殘值。國家關于加速折舊的政策有兩層含義:一是“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就應該根據規定作出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會計處理;二是“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按此理解稅法允許列入稅前扣除的相關固定資產成本僅是“不再分年度計算”的折舊,既然是折舊,就應該不包括殘值。所以,對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固定資產應繼續合理確定預計凈殘值,使企業在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時與正常固定資產凈殘值處理的方法保持一致,確保會計信息的口徑一致和相互對比。
例:2014年12月,某汽車制造有限公司發生以下經濟業務:為研發新產品,該公司購進不需安裝的數控機床一臺,價款800000元,稅金136000元,價稅合計936000元,以銀行存款支付。企業預計設備使用壽命為6年,預計設備報廢時凈殘值率為3%,企業決定按照規定對購入機床采取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稅前扣除,年度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實行事后備案管理。假設2020年11月,設備報廢進行處置,取得收入50000元。
相應會計處理為:
1.2014年12月購進機床
借:固定資產——數控機床 8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6000
貸:銀行存款 936000
2.2014年12月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應計入成本費用金額800000×(1-3%)=776000(元)
借:管理費用——研發支出 776000
貸:累計折舊 776000
3.2020年11月處置報廢機床
(1)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24000
累計折舊 776000
貸:固定資產 800000
(2)出售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借:銀行存款 5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4273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7265
(3)清理凈損益的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18735
貸:營業外收入 18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