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為: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2.關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改擴建的稅務處理問題
自2011年7月1日起,企業對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于推倒重置的,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后的凈值,應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并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一并計提折舊;
如屬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該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并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并從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稅法規定的該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如該改擴建后的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3.生物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
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應當自生產性生物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10年;
(2)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3年。
4.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及年限
無形資產的攤銷,采取直線法計算。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