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固定資產核算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固定資產是指行政單位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固定資產核算是行政單位日常會計實務處理中經常發生的業務之一,目前,在對固定資產進行會計核算時有幾個問題容易混淆,應該加以明確。
明確“固定資產”科目核算范圍
根據現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下稱“《制度》”)的規定,“固定資產”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各類固定資產的原價。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行政單位的軟件,如果其構成相關硬件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應當將該軟件的價值包括在所屬的硬件價值中,一并作為固定資產,通過“固定資產”科目進行核算;如果其不構成相關硬件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應當將該軟件作為無形資產,通過“無形資產”科目核算。
行政單位購建房屋及構筑物不能夠分清支付價款中的房屋及構筑物與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通過“固定資產”科目核算;能夠分清支付價款中的房屋及構筑物與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應當將其中的房屋及構筑物部分作為固定資產,通過“固定資產”科目核算,將其中的土地使用權部分作為無形資產,通過“無形資產”科目核算;境外行政單位購買的具有所有權的土地,作為固定資產,通過“固定資產”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借入、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不通過“固定資產”科目核算,應當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
這些看似不是固定資產而要通過“固定資產”科目核算、看似固定資產業務而明確不能通過“固定資產”科目核算的相關要求,體現了核算的準確性。
應明確核算的固定資產確認條件不同
根據現行《制度》的規定,核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以下條件確認:購入、換入、無償調入、接受捐贈不需安裝的固定資產,在固定資產驗收合格時確認;購入、換入、無償調入、接受捐贈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在固定資產安裝完成交付使用時確認;自行建造、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時確認。對行政單位核算的固定資產區分3種情況分別確認條件,體現了核算的針對性。
應明確實際支付與分期付款或扣留質量保證金的方式購入固定資產處理方法的不同。
根據現行《制度》的規定,行政單位應區分實際支付與分期付款或扣留質量保證金的方式購入固定資產而采取不同的處理方法。
購入不需安裝的固定資產,按照確定的固定資產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購入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先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安裝完工交付使用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同時,借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購入固定資產分期付款或扣留質量保證金的,在取得固定資產時,按照確定的固定資產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科目[不需安裝]或“在建工程”科目[需要安裝],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科目;同時,按照已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應付未付的款項或扣留的質量保證金等金額,借記“待償債凈資產”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或“長期應付款”科目。
行政單位對購入固定資產實際支付的作經費支出處理,而對應付未付的款項或扣留的質量保證金未作經費支出處理,作增加“待償債凈資產”科目與“應付賬款”或“長期應付款”科目處理,嚴格遵守了行政單位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精神,體現了核算的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