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持固定資產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必須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對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實地盤點,以便確保賬實相符。通過盤點,不但要查明盈虧數量,而且要查明盤虧原因和資產的使用情況,進而查明企業在固定資產保管、使用和維修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以便及時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加強管理,挖掘利用固定資產的潛力并確保固定資產的安全。
編制年度會計報表前要全面進行一次固定資產的盤點,對盤盈、盤虧、毀損的固定資產,應當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并根據證券公司的管理權限,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批準,在批準之前,先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待批準以后再轉人“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賬戶。
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的盤盈固定資產,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盤虧或毀損的固定資產,在減去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后,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如盤盈、盤虧或毀損的固定資產,在期末結賬前尚未經批準的,在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應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出說明;如果其后批準處理的金額與已處理的金額不一致,應按其差額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盤虧固定資產的賬務處理舉例如下:
[例]富海證券公司盤虧固定資產30000元,賬面已提折舊10000元。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1)借:累計折舊10000
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20000
貸:固定資產30000
(2)批準后:
借:營業外支出——固定資產盤虧20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20000
盤盈固定資產的賬務處理與盤虧的處理正好相反。證券公司在財產清查中盤盈的固定資產,在報經批準之前,均先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即按確定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估計折舊,貸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報經批準處理后,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營業外收人——固定資產盤盈”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