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第30條規定,“如果有跡象表明以前期間據以計提固定資產減值的各種因素發生變化,使得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大于其賬面價值,則以前期間計提的減值準備應當轉回,但轉回的金額不應超過原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財政部《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四)》又規定:“企業轉回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時,應按不考慮減值因素情況下應計提的累計折舊與考慮減值準備因素情況下計提的累計折舊之間的差額,借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與不考慮減值因素情況下計算確定的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兩者中較低者,與價值恢復前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借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貸記‘營業外支出-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轉回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后,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不應超過不考慮減值因素情況下計算確定的固定資產賬面凈值。
這種處理方法有兩個問題值得商議。
問題一,其會計處理借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為何要借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確實難以理解。一方面,我們知道,企業的固定資產可以長期參加生產經營而實物形態仍保持不變,但其價值卻會隨著使用、自然侵蝕以及技術進步而轉移到產品價值中或在當期損益中得到補償,這種轉移或補償采取計提折舊的方式處理,上述處理方法顯然與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目的相違背;另一方面,企業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應相應增加產品成本或當期費用,而上述方法在轉回固定資產減值損失時,卻將因計提減值準備少提的折舊,沖減固定資產減值準備,這樣處理的直接后果導致企業的產品成本或當期費用不真實,從而虛增當期利潤。
問題二,借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表示的意思是按考慮減值因素情況下計提的累計折舊小于不考慮減值準備因素情況下計提的累計折舊,補提折舊。當按考慮減值因素情況下計提的累計折舊大于不考慮減值準備因素情況下計提的累計折舊時,又該如何進行賬務處理,沒有明確規定。
轉回固定資產的減值損失,可以采用固定資產成本與可收回金額孰低的方法來處理。其中的固定資產成本是指不考慮減值因素情況下計算確定的固定資產賬面凈值。當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大于其賬面價值時,先將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調整為不考慮減值因素情況下計算確定的固定資產賬面凈值,也就是本文所說的固定資產成本,然后比較固定資產的成本與可收回金額,如果成本高于可收回金額,則該固定資產期末按可收回金額計價;如果成本低于可收回金額,則該固定資產按成本計價。在遵循這一原則的前提下,轉回固定資產的減值損失。這種方法同樣適用于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小于其賬面價值,補提減值損失的情況。
具體做法是:
第一步沖銷上次已經計提的減值準備。
第二步調整減值后計提的折舊額。固定資產發生減值后,由于固定資產的價值、預計凈殘值以及使用壽命都可能發生變化,所以減值后計提的折舊額與減值前計提的折舊額不一樣。如果減值后的折舊額小于減值前的折舊額,應補提少提的折舊額;如果減值后的折舊額大于減值前的折舊額,則應沖減多提的折舊額。
第三步計提減值準備。經過上述兩項處理后,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已經恢復到不考慮減值因素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也就是固定資產的成本。當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大于等于該固定資產的成本時,按照成本與可收回金額孰低的原則,該固定資產按成本計價,不需計提減值準備;當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小于該固定資產的成本時,該固定資產按可收回金額計價,應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金額為固定資產的成本與可收回金額的差額。
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一、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大于該固定資產的成本
例:甲公司20×1年12月25日購置一臺生產設備,價值1300萬元,預計使用壽命為8年,預計凈殘值65萬元,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20×5年12月31日,公司在檢查時發現該設備發生減值,可收回金額為280.8萬元,計提減值準備401.7萬元。20×7年12月37日,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以前期間據以計提固定資產減值的各種因素發生了變化,對公司產生有利影響,該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為560萬元,預計凈殘值和使用壽命沒有發生變化。假設整個過程不考慮相關稅費。
轉回減值損失的賬務處理如下。
1.沖銷20×5年12月31日計提的減值準備401.7萬元。
借:固定資產減值準備4017000
貸:營業外支出—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4017000
2.調整減值后計提的折舊額。
減值前的年折舊額:(1300-65)÷8=154.375萬元
減值后的年折舊額:(280.8-65)÷4=53.95萬元
減值后的年折舊額53.95萬元小于減值前的年折舊額154.375萬元,所以應補提少提的折舊額。
20×6年、20×7年因為減值少提的折舊額為(154.375-53.95)×2=200.85萬元。
借:制造費用2008500
貸:累計折舊2008500
3.計提減值準備。
20×7年12月31日固定資產的成本為:1300-(1300-65)÷8×6=373.75萬元。
經過上述兩項處理后,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已經恢復到不考慮減值因素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也就是固定資產的成本。固定資產的成本373.75萬元小于可收回金額560萬元,所以該固定資產應按成本計價,也就是按不考慮減值因素情況下計算確定的固定資產賬面凈值計價,因此不需計提減值準備。
二、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小于固定資產的成本
例:乙公司20×1年12月25日購置一臺生產設備,價值1300萬元,預計使用壽命為10年,預計凈殘值65萬元,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20×5年12月31日,公司在檢查時發現該設備發生減值,可收回金額為585萬元,計提減值準備221萬元,估計該設備尚可使用4年,預計凈殘值不變。20×7年12月31日,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以前期間據以計提固定資產減值的各種因素發生了變化,對公司產生有利影響,該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為480萬元,預計凈殘值和使用壽命沒有發生變化。假設整個過程不考慮相關稅費。
轉回減值損失的賬務處理如下:
1.轉回20×5年12月31日計提的減值準備221萬元。
借:固定資產減值準備2210000
貸:營業外支出—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2210000
2.調整減值后計提的折舊額。
減值前的年折舊額:(1300-65)÷10=123.5萬元。
減值后的年折舊額:(585-65)÷4=130萬元。
減值后的年折舊額130萬元大于減值前的年折舊額123.5萬元,所以應沖減多提的折舊額。
20×6年、20×7年因減值多提的折舊額為(130-123.5)×2=13萬元。
借:累計折舊130000
貸:制造費用130000
3.計提減值準備。
20×7年12月31日固定資產的成本為:1300-(1300-65)÷10×6=559萬元
經過上述兩項處理后,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已經恢復到不考慮減值因素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也就是固定資產的成本。固定資產的成本559萬元大于可收回金額480萬元,所以該固定資產應按可收回金額計價,應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金額為固定資產的成本與可收回金額的差額。固定資產成本-可收回金額:559-480=79萬元。
借:營業外支出-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790000
貸:固定資產減值準備79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