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人賬價值。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
(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3.如受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照上述方法確認的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具體賬務處理時,按確定的入賬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未來應交的所得稅,貸記“遞延稅款”科目,按借貸金額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例]富海證券公司受贈一項固定資產。按照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為100000元,公司所得稅率為33%。編制會計分錄如:
借:固定資產100000
貸:資本公積67000
遞延稅款3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