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時,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的系統分攤。計提折舊是固定資產價值的分攤和補償過程,它不僅涉及產品(勞務)成本計算,而且涉及固定資產價值的真實性。
《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與《企業會計制度》進一步規范了折舊范圍、折舊方法,可以加快企業資金的回收,更真實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企業按期計提折舊時,借記“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貨記“累計折舊”科目,將“累計折舊”作為“固定資產”的備抵科目,計算固定資產凈值,反映固定資產的新舊程度。
現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沒有確立固定資產折舊制度,而是按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計提修購基金,用于固定資產的更新和大型修繕,計提時,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用修購基金購置固定資產或進行大型修繕時,借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也就是說,事業單位對固定資產價值損耗的補償是通過提取修購基金來實現的,而不是企業那樣通過計提折舊來實現的。
與企業相比,事業單位不計提折舊存在諸多弊端:
1.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是按歷史成本原則反映其購置時的價值,沒有反映其凈值,體現不出現有的生產能力,而且,事業單位普遍不重視固定資產管理,致使一些完全失去使用價值或早已不存在的固定資產仍保留在賬面上,導致固定資產賬實不符。
2.事業單位日常事業活動和經營活動,必然導致固定資產的損耗,而事業單位由于不計提折舊,使固定資產損耗不能在成本中得以體現,結果是少計成本費用,虛增盈余,特別是隨著國家對事業單位開征企業所得稅等新政策的實施,勢必增加事業單位負擔,影響其切身利益。
3.修購基金不是按固定資產原值而是按收入一定比例計提的,而收入的多少與固定資產的損耗并不存在比例關系,所以修購基金多少并不能如實地反映固定資產的損耗程度,計提修購基金制度不能替代固定資產折舊制度。鑒于以上問題的存在,建議廢止計提修購基金制度,取消“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建立事業單位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制度,設置“累計折舊”科目,作為“固定資產”的備抵科目。
同時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固定資產”項目下,增設“固定資產原值”、“累計折舊”和“固定資產凈值”項目,以反映固定資產的新舊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