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發生損壞、技術陳舊或其他經濟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這種情況稱為固定資產價值減值。企業應當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并計算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以確定資產是否已經發生減值。
如果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企業應當按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并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應按單項資產計提。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時,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價值又得以恢復,則應在原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范圍內予以轉回,此時,應借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貸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例如,某企業擁有一臺F機床,年終賬面價值300萬元,但根據年終市場行情估計其可收回金額為250萬元。此時應計提減值準備50(300-250)萬元。
計提減值準備時,應作會計分錄:
借:營業外支出—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500000
貸:固定資產減值準備—F機床500000
第二年末,該機床賬面價值200萬元(全年已提折舊50萬元),同時根據市場行情估計該機床可收回金額為280萬元。此時,該機床年末升值80(280-200)萬元,但只能在原計提減值準備的范圍內沖回減值準備50萬元。
沖回減值準備時,應作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減值準備—F機床500000
貸:營業外支出—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