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某公司93年購建職工宿舍,原價800萬元,至2000年末已計提折舊300萬元。該公司從1997年起據北京市房改政策的有關文件精神進行了房改工作,并按有關規定實施了住房貨幣化補貼。企業相應在長期應付款下設立“住房周轉金”科目,2000年底該賬戶余額為貸方180萬元。經審計,發現該公司2000年度“住房周轉金”科目貸方發生額為公司今年房改職工所交的購房款共計30萬元,而相應的固定資產價值100萬元未轉銷,至2000年底此部分固定資產已經計提折舊30萬元。經了解,目前該公司的職工宿舍已經全部進行了房改,而以前年度房改的職工宿舍也未轉銷。公司認為未將固定資產轉銷的原因是公司仍擁有部分產權、尚未為職工辦理相應的產權手續。
案例分析
《通知》規定:取消住房周轉金制度,企業現有的住房周轉金余額調整期初未分配利潤:企業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權和全部及部分產權,其出售收入扣減按規定提取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設施維修基金以及賬面凈值和清理后的差額,計入企業營業外收入(支出)。在取消住房周轉金制度與出售住房制度的銜接上,《補充通知》指出:企業出售公有住房的時間以房改方案經主管機構批準的時間為準。在《通知》施行后,企業出售住房發生的盈虧記入當期損益核算。故筆者認為企業以仍然擁有部分產權、未為職工辦理產權手續為由不轉銷固定資產,不符合《通知》的規定,應予以調整。企業房改批準時間發生在《通知》施行之前,故住房出售盈虧應該先記入“住房周轉金”。2000年末企業未分配利潤200萬,盈余公積50萬,公益金25萬,資本公積80萬。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我們認為企業應該作如下調整賬目。(省略考慮今年多提取的折舊對本年利潤的影響)
借:住房周轉金500萬
累計折舊300萬
貸:固定資產800萬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320萬
貸:住房周轉金320萬
借:盈余公積——公益金25萬
——一般盈公積50萬
資本公積45萬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120萬
(以前年度提取的累計折舊均調整期初未分配利潤,故可以不考慮)假設企業2000年度房改批準在《通知》頒布之后,則相應的財務處理如下:
(1)處理以前年度未轉銷的固定資產:
借:住房周轉金430萬
累計折舊270萬
貸:固定資產700萬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280萬
貸:住房周轉金280萬
借:盈余公積——公益金25萬
——一般盈公積50萬
資本公積5萬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80萬
(2)處理2000年度未轉銷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清理70萬
累計折舊30萬
貸:固定資產100萬
借:銀行存款30萬
貸:固定資產清理30萬
借:營業外支出40萬
貸:固定資產清理4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