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固定資產計價的原則處理
由于固定資產的價值關系到納稅人計提折舊的數額,從而影響應納稅額,因此,對固定資產的計價按以下原則處理:建設單位交來完工的固定資產。
根據建設單位交付使用的財產清冊中所確定的價值入賬: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在竣工使用時按實際發生的成本入賬;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購入價加上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等以及繳納的稅金后的價值入賬。
從國外引進設備的入賬價值包括,設備買價、進口環節的稅金、國內運雜費、安裝費等;以融資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等后的價值入賬;接受贈與的固定資產,按發票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確定;無所附發票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確定;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入賬;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該資產折舊程度,以合同決議確定的價格或者評估確認的價格入賬;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