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修理費的賬務處理
國稅發[2000]84號文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如有關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可作為遞延費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間內平均攤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
(一)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
(二)經過修理后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二年以上;
(三)經過修理后的固定資產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該企業對固定資產的修理支出(一萬元),不符合上述規定的“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的條件,可在當期直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