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舊方法改變后的處理方法
企業對固定資產原本采用綜合折舊的方法,即按每年8%的綜合折舊率進行計提攤銷,并于企業所得稅稅前進行了扣除,但這樣不利于固定資產的管理,也與企業實際使用情況應攤銷的折舊差別較大,于是,根據《企業會計制度》(2001)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的規定,企業準備改為執行分類折舊的辦法,即按照房屋、建筑物為20年,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的最低折舊年限進行計提,但折舊方法改變后會計處理及稅法扣除方面應如何銜接?
1.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由于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取消企業調整固定資產殘值比例備案權后,為防止企業隨意降低殘值比例,提高固定資產折舊額,企業計算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額時,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統一確定為5%。(國稅發[2003]70號)
2.企業固定資產折舊一般應實行分類折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除另有規定者外,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為20年;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3.除稅收法規另有規定者外,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后申報扣除。請按稅法規定確定企業各納稅年度折舊額。
4.若為錯賬,據其發生時間不同,可將其分為當期發生的錯賬和以往年度發生的錯賬。其發生的時間不同,調賬的方法也有所不同。審查出的錯誤數額,有的直接表現為實現的利潤,不需進行計算分攤,直接調整利潤賬戶;有的需經過計算分攤,將錯誤的數額分別攤入相應的有關賬戶內,才能確定應調整的利潤數額。企業在計算當期應繳納的所得稅時,應在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計算的利潤總額(即“利潤表”中的“利潤總額”,下同)的基礎上,加上(或減去)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與稅法規定就某項收益、費用或損失確認和計量等的差異后,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據以計算當期應繳納的所得稅。
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的規定對各項會計要素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的確認、計量標準與稅法不一致的,不得調整會計賬簿記錄和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