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盈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
《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第27條規定,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并在“固定資產”科目中規定其分錄為: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同時,《制度》又在“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中規定,盤盈的固定資產,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和“累計折舊”科目。
另外,《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以下簡稱《準則》)第15條規定,盤盈的固定資產,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可見,上述三條對盤盈固定資產處理的規定不一致。筆者認為,應統一采用如下作法: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作為原價入賬,若該項資產應計提折舊,則按其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作為累計折舊反映;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這主要是因為:
(1)固定資產原價是信息使用者關注的重要信息,應當單獨反映;
(2)盤盈的固定資產,若是在用設備、季節性停用的固定資產等按規定應計提折舊的,單獨反映其累計折舊額,能夠反映其有形損耗與無形損耗,利于加強利用與管理(如《準則》規定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也應計提折舊);
(3)分別按原價、累計折舊、減值準備反映固定資產是會計核算與填列資產負債表的要求,也符合使用者理解與利用信息的習慣;
(4)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市場價格減去按其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可能低于本企業確定的固定資產價值判斷標準,不易與低值易耗品區分,還易引起信息使用者誤解;
(5)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以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符合資產能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本質;
(6)折舊與減值均可能使盤盈的固定資產價值降低,但由于二者在產生原因、性質、賬務處理等方面不同,因此,盤盈時僅按其新舊程度估計累計折舊,期末再單獨計提減值準備,既客觀,又可減少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