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租賃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的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的規定,對于經營租入的固定資產,不作為本企業的固定資產核算,不計提折舊。如果企業對經營租入的固定資產進行改良使可能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超過了原先的估計,即符合有關固定資產后續支出資本化條件的,則因改良而發生的支出可以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二)》(財會[2003]10號)規定,對于經營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作為固定資產,并單設“經營租入固定資產改良”科目核算,同時在剩余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采用合理的方法單獨計提折舊。
至于經營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能否資本化,應當根據固定資產準則中有關固定資產定義及后續支出的相關規定作出合理的判斷。
固定資產改良是指企業為了擴大固定資產規模或提高固定資產性能而發生的支出。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法對固定資產改良的確認,從本質上來說是基本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