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物資盤盈、盤虧、報廢及毀損的處理方法
《制度》在第28條及“工程物資”科目中規定,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的工程物資,減去保險公司、過失人賠償部分后的差額,工程項目尚未完工的,計入或沖減所建工程項目的成本;工程已經完工的,計入當期營業外收支。
并在“在建工程”科目中規定其賬務處理為:工程物資在建設期間發生的盤虧、報廢及毀損,其處置損失,報經批準后,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工程物資”科目;盤盈的工程物資或處置收益,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事實上,該處理不利于盤盈、盤虧、報廢及毀損的工程物資在報經批準前后的核算與管理。為此,可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增設“待處理工程物資損溢”明細科目)核算。
其處理為:盤虧、報廢及毀損發生時,借記“其他應收款”、“原材料”、“待處理財產損溢”等科目,貸記“工程物資”科目,報經批準后,借記“在建工程”(未完工)或“營業外支出”科目(已完工),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盤盈時,借記“工程物資”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報經批準后,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未完工)或“營業外收入”科目(已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