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承包人墊資的規定
(1)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可以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利息;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無權請求支付利息.
為保護承包人合法權益,尤其是根據《合同法》286條承包人所擁有的優先受償權,建議承包企業不能以支付貨幣給發包方的形式進行墊資.因為根據《合同法》286條規定,凡是承包人將貨幣、勞動力等物化為合同約定的建筑工程的,一旦發包人不能支付工程款時,承包人可以根據該規定享有優先受償權,請求拍賣而從中優先得到工程款.而如果以向發包人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再由發包人支付形象進度款的方式,容易造成發包人將部分資金挪用、不支付進度款,屆時如果發生訴訟,承包人擬通過《合同法》286條行使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時,將存在法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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