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擔保形成預計負債的會計處理怎么做?
對于財務擔保合同,發行方之前明確表明將此類合同視作保險合同,并且已按照保險合同相關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的,可以選擇適用金融工具準則或保險合同相關會計準則。該選擇可以基于單項合同,但選擇一經做出,不得撤銷。否則,相關財務擔保合同適用金融工具準則。
新金融工具準則實施后,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擔保,如果選擇適用金融工具準則,除非在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或者是由于提供財務擔保造成金融資產轉移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或適用繼續涉入法時的會計處理以外,企業應當在初始確認后按照依據新金融工具準則第八章所確定的損失準備金額以及初始確認金額扣除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相關規定所確定的累計攤銷額后的余額孰高進行計量。
因此,對于對外擔保形成預計負債的會計處理,可以這樣做:
1、企業由對外提供擔保、未決訴訟、重組義務產生的預計負債,應按確定的金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由產品質量保證產生的預計負債,應按確定的金額,借記“銷售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2、實際清償或沖減的預計負債,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根據確鑿證據需要對已確認的預計負債進行調整的,調整增加的預計負債,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調整減少的預計負債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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