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時間是什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文件規定:"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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