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開專用發票需要交城建稅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及稅款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8號)第一條規定,經國、地稅局協商,可由國稅局為地稅局代征有關稅費.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按現行規定需由主管國稅局為其代開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發票)的,主管國稅局應當在代開發票并征收增值稅(除銷售免稅貨物外)的同時,代地稅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第二條規定,經協商,不實行代征方式的,則國、地稅要加強信息溝通.國稅局應定期將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情況,包括國稅為其代開發票情況通報給地稅局,地稅局用于加強對有關地方稅費的征收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代地方稅務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票據使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815號)規定,國稅局代地稅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應當使用地稅局征收票據;如經當地國、地稅局協商一致,也可以使用國稅局票據.
因此,是否代征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應當由當地國、地稅局自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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