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核定農產品進項稅額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其購進農產品無論是否用于生產上述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都可以按照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抵扣,不再憑增值稅抵扣憑證抵扣.
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
1、投入產出法: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進項稅額=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扣除率/(1+扣除率)
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當期銷售貨物數量(不含采購除農產品以外的半成品生產的貨物數量)×農產品單耗數量
2、成本法: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進項稅額=當期主營業務成本×農產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農產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產的農產品的外購金額/上年生產成本
3、參照法:
新辦的試點納稅人或者試點納稅人新增產品的,可以參照所屬行業或生產結構相近的其他試點納稅人確定農產品單耗數量或農產品耗用率.次年,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定當期農產品單耗數量或農產品耗用率,并據此計算當年允許抵扣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同時對上一年進項稅額進行調整.如果核定的進項稅額超過實際抵扣的,則差額部分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對于低于實際抵扣的,差額部分則作轉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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