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注冊資金與法律責任有哪些?
一、有效公司注冊資金的相關規定
公司注冊資金,是指設立企業在銀行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資本總額,即投資者認繳的全部出資額.
1、法律規定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注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申請注冊的資金數額與實有資金不一致的,按照國家專項規定辦理."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注冊資金數額是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所有的財產的貨幣表現.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注冊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
公司的注冊資本的公司的登記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額,也叫法定資本.注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注冊資本與注冊資金的概念有很大差異.注冊資金所反映的是企業經營管理權;注冊資金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注冊資本是出資人實繳的出資額的總和.注冊資金隨實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要求大陸國家對企業注冊資金最低限額的規定是:生產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小于3萬元,以批發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小于3萬元,以零售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小于3萬元.香港注冊資本代表公司集資能力.此外,注冊資本亦可視為股東對公司未來債務的承諾,注冊資本越大,公眾對公司的信心越大.香港公司注冊資金最低是HKD1萬,不需要實際到位,不用驗資,注冊資金可以增加,不過要繳納政府注冊資金登記費(1/1000),如注冊資金HKD100萬,就要繳納政府HKD1000的登記費.如注冊資金HKD1W,就是分為1W股, 每股1元.
2、注冊資金和注冊資本的區別
1)所反映的是企業經營管理權;
2)注冊資金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注冊資本是出資人實繳的出資額的總和.
3)注冊資金隨時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額.
二,有限公司法律責任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負責的企業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有的時候,也可以是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這就是說,在我國允許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這里的所謂人不能是自然人或一般的法人,而必須是經過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由這些機構或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公司,叫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因此,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必須為二人以上而言,似乎存在矛盾之處;但就特殊情況來說,也就不難理解了.要不然在我國《公司法》中也不會單列國有獨資公司這個章節.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作為社團法人,在法律上具有獨立的人格,可以單獨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故也可以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我國《公司法》第43條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由上可知,不同類型的有限公司所需求的注冊資本是不同的,是需要根據自身需求來確定的,但注冊資金越大所承當的風險也就越大! 且其公司所承擔的相應的法律法規是不盡相同的,營業執照上的注冊資本數將直接決定了你這個公司承擔的責任大小,所以在選擇上,需要慎重考慮,以避免之后的問題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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