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28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應當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因此開具發票時,如果貨物本身是有規格型號信息的,那發票上面的規格型號欄次就需要按規定填寫的。
開具的發票如果商品或者服務本身是沒有規格型號信息的,那發票上面的規格型號欄次就不需要填寫的。
發票是指一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
發票內容一般包括:票頭、字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銀行開戶賬號、商(產)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以及大小寫金額、經手人、單位印章、開票日期等。實行增值稅的單位所使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應有稅種、稅率、稅額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