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投資方與其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之間發生投出或出售資產交易(構成業務的除外)而產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投資方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應如何抵銷?
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財會〔2014〕14號)、《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財會〔2014〕10號)等相關規定,對于投資方與其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之間發生投出或出售資產交易(構成業務的除外)而產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中歸屬于投資方的部分,投資方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應當在個別財務報表抵銷的基礎上進行調整。對于投資方向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投出或出售資產的順流交易而產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中歸屬于投資方的部分,投資方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在個別財務報表處理的基礎上,應當對有關未實現的收入和成本或資產處置損益等中歸屬于投資方的部分予以抵銷,并相應調整相關投資收益;對于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向投資方投出或出售資產的逆流交易而產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中歸屬于投資方的部分,投資方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在個別財務報表處理的基礎上,應當對有關資產賬面價值中包含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中歸屬于投資方的部分予以抵銷,并相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投資方與其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之間發生的無論是順流交易還是逆流交易產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失,其中屬于所轉讓資產發生減值損失的,有關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失在合并財務報表中不應予以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