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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增發限制性股票時,甲公司對乙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是否應當按照股權被動稀釋進行會計處理?

2024-10-15 10:11     來源:中國會計網     

問:上市公司乙公司是甲公司的聯營企業。乙公司向員工以非公開發行的方式授予限售期為3年的限制性股票用于股權激勵,并完成股東登記手續。乙公司與員工約定,自授予日起,員工服務滿3年后可一次性解鎖股份;限售期限內離職的,乙公司按員工認購價格回購相應股份。乙公司增發限制性股票時,甲公司對乙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是否應當按照股權被動稀釋進行會計處理?

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7號》(財會〔2015〕19號)等相關規定,對于此類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權激勵計劃,向職工發行的限制性股票按有關規定履行了注冊登記等增資手續的,企業應當根據收到職工繳納的認股款確認股本和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同時就回購義務確認負債(作收購庫存股處理)。本問題中的乙公司增發限制性股票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7號》等進行會計處理,其財務報表中的凈資產沒有發生變化。對于投資方甲公司而言,在乙公司增發限制性股票時,不會產生《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財會〔2014〕14號)第十一條所規定的“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其他綜合收益和利潤分配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因此本問題中的甲公司在乙公司增發限制性股票時,不應當將對乙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股權被動稀釋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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