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7號》(財會〔2015〕19號)等相關規定,對于此類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權激勵計劃,向職工發行的限制性股票按有關規定履行了注冊登記等增資手續的,企業應當根據收到職工繳納的認股款確認股本和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同時就回購義務確認負債(作收購庫存股處理)。本問題中的乙公司增發限制性股票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7號》等進行會計處理,其財務報表中的凈資產沒有發生變化。對于投資方甲公司而言,在乙公司增發限制性股票時,不會產生《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財會〔2014〕14號)第十一條所規定的“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其他綜合收益和利潤分配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因此本問題中的甲公司在乙公司增發限制性股票時,不應當將對乙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股權被動稀釋進行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