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盈利后期虧損怎么做稅收籌劃?
虧損彌補政策是我國企業所得稅中的一項重要優惠措施,《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這為企業進行虧損彌補稅收籌劃提供了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中都有虧損彌補的政策規定,所以虧損彌補的納稅人范圍既包括內資企業又包括外資企業。內資企業必須是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必須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必須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報表,獨立計算盈虧;外資企業必須是在中國境內沒有從事生產經營機構、場所的企業。企業虧損額。不是指企業利潤表中反映的虧損額,而是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核實調整后的金額。按前述規定,如果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發生虧損100萬元,可抵減以后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若企業所得稅率為33%,則可因此獲得納稅補償利益33萬元,這就是虧損帶來的節稅效果。然而,這還不足以完全說明問題。因現行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例如,某企業1997年發生年度虧損100萬元,1998年實現應納稅所得額12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則1997年的100萬元虧損可在1998年完全彌補,1998年只就20萬元所得繳納所得稅6.6萬元。假設資金成本率為10%,那么,該企業獲得的納稅補償收益現值為:100*33%/(1十10%)=30(萬元)。
對外商投資企業來說。除與內資企業一樣可享受虧損彌補優惠外,還可從開始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五免五減”等稅收免、減的優惠待遇。對于“開始獲利年度”的確認。是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關鍵,需要注意的是,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在開業當年就獲得盈利,并且在年度中間開業,實際生產經營期不足6個月時,可選擇從下一年度起計算免征、減征所得稅期限,此時,對外商投資企業來說,“開始獲利年度”的確認,直接關系到今后享受免、減稅優惠待遇,進而影響到企業的稅負,所以,外商投資企業應將虧損彌補與其他優惠政策結合起來使用。
對匯總、合并納稅的成員企業發生虧損,母公司可直接沖抵其他成員企業的所得額或并入母公司的虧損額,不需要用本企業以后年度所得彌補。被兼并企業若不再具有獨立的納稅人資格。其兼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由兼并企業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所以,對一些長期處于高盈利狀態的企業,可以考慮兼并一些虧損企業,以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達到節稅目的。對于一些集團企業,采取匯總、合并納稅方式,用盈利企業所得沖抵虧損企業虧損額,也可以減少應納所得稅額。取得最大的納稅補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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