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稅實施細則如何分析解讀?
納稅人
1.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應稅土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
2. 未經批準占用應稅土地,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
3. 納稅人未臨時占用應稅土地,應當按規定繳納的耕地占用稅繳稅
臨時占用應稅土地,是指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應稅土地并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為。
4. 因污染、取土、采礦塌陷等損毀應稅土地的,由造成損毀的個人或單位繳納耕地占用稅。特別說明的是超過2年未恢復土地原狀的,已征稅款不予退還。
《條例》第三條規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納入耕地占用稅納稅人的范疇。
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本條例的規定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速推進,耕地保護的形勢越來越嚴峻,如繼續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不征收耕地占用稅,既有悖于稅收公平原則,也會影響稅收調控功能的有效發揮。
為了貫徹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公平稅負,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1993年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的授權,本次修訂,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納入耕地占用稅納稅人的范疇。
延期申報:納稅人因不可坑力,不能按期辦理耕地占用稅納稅申報的,依法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不可坑力的情形消除后立即向地稅機關報告。
延期納稅: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耕地占用稅稅款的,經省地稅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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