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開具紙質發票應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29條規定,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一)未購銷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務、未從事其他經營活動,而開具或取得發票;
(二)有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但開具或取得的發票載明的購買方、銷售方、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金額等與實際情況不符。
綜上,開具發票時,凡是發票票面載明的購買方、銷售方、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金額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都屬于虛開發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