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25%基本稅率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
20%優惠稅率
小型微利企業:
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2.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延續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15%優惠稅率
1.高新技術企業: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
3.服務貿易類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服務貿易類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
4.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
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公告所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是指受排污企業或政府委托,負責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包括自動連續監測設施)運營維護的企業。政策延續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23年第38號)
5.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企業: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號)
6.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
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所稱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對不符合實質性運營的企業,不得享受優惠。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
7.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重點產業企業:
自2020年1月1起,對新片區內從事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民用航空等關鍵領域核心環節相關產品(技術)業務,并開展實質性生產或研發活動的符合條件的法人企業,自設立之日起5年內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重點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8號)
8.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鼓勵類產業企業:
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29號)
9.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鼓勵類產業企業: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30號)
10.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鼓勵類產業企業: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2〕19號)
10%優惠稅率
1.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
自2020年1月1日起,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企業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
2.非居民企業: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即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