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保障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不斷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根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8〕10號)、《會計人員管理辦法》(財會〔2018〕33號)、《關于〈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貫徹實施意見》(川人社發〔2016〕20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全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應當緊密結合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要求,以能力建設為核心,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兼顧系統性、前瞻性,為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引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完善知識結構、全面提高素質。
(二)突出重點,提高能力。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業基本要求,引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樹立誠信理念、提高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全面提升專業勝任能力。
(三)加強指導,創新機制。統籌教育資源,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繼續教育,不斷豐富繼續教育內容,創新繼續教育方式,提高繼續教育質量,形成政府部門規劃指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用人單位支持配合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第六條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實行統籌規劃、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財政廳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共同制定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管理辦法,并監督指導全省開展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對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進行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統稱為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規劃、管理和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八條 財政廳負責組織建立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提高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三章 內容與形式
第九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政策理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礎知識,專業科目包括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掌握的財務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會計信息化、會計職業道德、財稅金融、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專業知識。
公需科目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每一個學習周期下達。專業科目由財政廳在每年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安排中發布。
第十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可以自愿選擇參加繼續教育的形式。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有:
(一)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高端會計人才培訓、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會計相關考試、會計類專業會議等;
(二)參加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參加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等繼續教育培訓;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或認可的會計知識競賽;
(四)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采用的課程、教學方法應當適應會計工作要求和特點。同時,積極推廣網絡教育等方式,提高繼續教育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學分管理
第十二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于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于總學分的三分之二。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原則上當年參加并完成繼續教育,所取得的學分在全國范圍內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以后年度。
第十三條參加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形式的繼續教育,其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一)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會計相關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或被錄取的,折算為90學分,學分所屬年度以公布考試成績的時間或錄取文件時間為準;
(二)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召開的會計類專業會議,每天折算為10學分;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通過當年度一門學習課程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90學分;
(四)獨立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每項研究課題的課題主持人折算為90學分,其他參與人每人折算為60學分;
(五)獨立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30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3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0學分;
(六)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為9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60學分;
(七)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或認可的會計知識競賽,成績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為90學分;
(八)完成當年度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等繼續教育培訓的,折算為90學分;
(九)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用人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以及高端會計人才培訓等,考試或考核合格的,1學時折算為3學分。
第五章 學分登記
第十四條 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實行屬地登記管理。
用人單位應當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記錄。
第十五條 財政廳門戶網站“四川會計服務”欄目為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會計繼續教育事項登記的指定網站。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及時到指定網站進行個人信息采集、個人信息變更申請以及會計繼續教育事項登記申請等。
第十六條 繼續教育登記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直接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報送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三)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應當在年度內登錄指定網站上傳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也可持相關證明材料到所屬地財政部門現場申請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四)持有人社部門頒發的《四川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登記證書》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可同時在該證書上進行學分登記。
第六章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承擔繼續教育相適應的教學設施,面授教育機構還應有相應的教學場所;
(二)擁有與承擔繼續教育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學計劃、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
(四)能夠完成所承擔的繼續教育任務,保證教學質量;
(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應當充分發揮國家會計學院、會計行業組織(團體)、各類繼續教育培訓基地(中心)等在開展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勵、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參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八條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專兼職結合的原則,聘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較高理論水平的業務骨干和專家學者,建立繼續教育師資庫。
第十九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認真實施繼續教育教學計劃,向社會公開繼續教育的范圍、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等情況。面授教育機構應當將具體的教學計劃、師資課件、時間地點、授課對象、收費項目及標準等在實施5日前報送所屬地財政部門。網絡教育機構應當按上述要求將資料報送財政廳。用人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參照上述要求報送具體教學計劃。
第二十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首次向財政部門報送教學計劃時,應同時提供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二、三、五項明確的相關材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用人單位首次向所屬地財政部門申請辦理繼續教育登記事項時,應提供營業執照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等證明材料。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提供的上述材料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重新報送。
第二十一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培訓檔案,根據考試或考核結果如實出具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并在培訓結束后及時按照要求將有關情況報送所屬地財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采取虛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
(二)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名義組織旅游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
(三)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名義亂收費或者只收費不培訓;
(四)泄露學員個人信息;
(五)在申請辦理繼續教育登記事項時弄虛作假;
(六)其他違紀違規違法行為。
第七章 考核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將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聘任會計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的重要條件。
第二十四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的考核與評價,并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高端會計人才選拔等的依據之一,并納入其信用信息檔案。
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定期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所在地會計繼續教育機構進行教學質量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是否繼續承擔以后年度繼續教育任務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七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行為的,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處理結果記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規組織或報送虛假資料的,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停止受理其繼續教育登記事項,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繼續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概念解釋
(一)本辦法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包括縣級及以上。
(二)本辦法中“會計相關考試”包含注冊會計師考試、資產評估師考試、稅務師考試等。
(三)本辦法中“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計類會議”指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計政策師資培訓會議、會計政策、準則、制度宣傳培訓會議等。
(四)本辦法中“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指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開展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等。
第三十一條 各市(州)財政局可會同本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細則,報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廳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21年1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8月8日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共同發布的《四川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試行)》(川財規〔2019〕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