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關于2023年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通知
川人社規[2023]11號 2023-9-27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和《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 四川省稅務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四川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人社規〔2023〕3號)等規定,現就2023年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或傷殘撫恤金、基本養老金,下同)、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待遇調整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本次待遇調整對象為2022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以及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原臨時工(以下簡稱工傷人員)。
不包含2022年12月31日前已經死亡和按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
二、傷殘一級至四級(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每月增加傷殘津貼168元。
三、傷殘五級、六級的工傷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傷殘津貼的,每月增加傷殘津貼122元;由用人單位支付傷殘津貼的,可參照此標準執行。
四、享受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其月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分別調整為2022年全省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以下簡稱月平均工資)的50%、40%、30%,分別按照3538元、2830.4元、2122.8元執行。2019年月平均工資高于2022年全省月平均工資的市(州),在全省月平均工資首次達到或超過該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資前,以該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
五、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每月增加供養親屬撫恤金67元。
六、按照我省《臨時工因工致殘待遇的暫行辦法》明確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原臨時工工傷人員,其每月致殘補助費增加90元。
七、2022年12月31日前符合按月領取職業傷害保障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配偶每月增加57.4元、其他供養親屬每月增加43.05元調整。
八、各地在執行本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關于2023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川人社規〔2023〕7號)調整相關待遇時,工傷人員不得同時享受工傷、養老待遇調整,應將兩個通知規定的調待總額進行對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調整。
九、工傷人員相關待遇調整從2023年1月1日起執行。相關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調整所需資金由原資金渠道解決。
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用人單位要抓緊組織實施,嚴格執行政策規定,切實做好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調整工作。工傷人員待遇調整工作結束后,省社會保險管理局將2023年工傷人員待遇調整情況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
2023年9月27日
《關于2023年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通知》政策解讀
2023-09-28 來源:廳工傷保險處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習近平總書記來川視察重要講話精神,更好地發揮工傷保險制度保障作用,讓工傷人員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增強其獲得感與幸福感,近期,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聯合下發了《關于2023年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通知》。本次待遇調整對象為2022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以及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原臨時工。不包含2022年12月31日前已經死亡和按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工傷人員相關待遇調整從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相關待遇調整的標準:傷殘一級至四級(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每月增加傷殘津貼168元。傷殘五級、六級的工傷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傷殘津貼的,每月增加傷殘津貼122元;由用人單位支付傷殘津貼的,可參照此標準執行。享受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其月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分別調整為2022年全省月平均工資的50%、40%、30%,分別按照3538元、2830.4元、2122.8元執行。2019年月平均工資高于2022年全省月平均工資的市(州),在全省月平均工資首次達到或超過該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資前,以該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每月增加供養親屬撫恤金67元。按照我省《臨時工因工致殘待遇的暫行辦法》明確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原臨時工工傷人員,其每月致殘補助費增加90元。工傷人員不得同時享受工傷、養老待遇調整,應將兩個通知規定的調待總額進行對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