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醫療保障局 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成都市稅務局關于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關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成醫保辦[2021]5號 2021-1-7
四川天府新區社區治理和社事局、成都東部新區公共服務局、成都高新區社治保障局,各區(市)縣醫保局、人社局、稅務局,市醫保事務中心、市社保局,市醫保信息中心、市人社保障信息中心:
為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跨制度參保的醫療待遇有效銜接,現就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接續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在待遇享受期內,暫停或終止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四個月內接續參加當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終止次月起計算。
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保險年度結束后,四個月內接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從接續參保之月起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保險年度內,不得以個體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應隨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不重復享受相關醫療保險待遇。
四、參保人員在一次醫療費用產生期間內,發生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關系變更,其一次性醫療費用按險種待遇期分段報銷,按首筆費用發生時的險種計算及支付一次起付標準。
五、一個自然年度內,統籌基金支付金額不超過對應險種的最高支付限額,兩個險種統籌基金累計支付額度不超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執行。
成都市醫療保障局 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成都市稅務局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