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醫保發[2022]10號 關于印發《成都市長期護理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
成都市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成都市稅務局等部門關于印發《成都市城鎮職工長期照護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 成醫保發[2020]22號 2020-5-20 各區(市)縣醫保局、財政局、人社局、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長期照護保險制度試點的實施意見》(成府發〔2020〕16號),切實做好我市城鎮職工長期照護保險工作,現將《成都市城鎮職工長期照護保險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成都市醫療保障局 成都市財政局 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成都市稅務局 2020年5月20日 成都市城鎮職工長期照護保險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長期照護保險制度試點的實施意見》(成府發〔2020〕16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順利實施,根據《實施意見》第二十一條 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參保繳費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人員,應當參加長期照護保險: (一)企業、民辦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參保人員; (二)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體參保人員。 按照住院統籌等方式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無個人賬戶的參保人員自愿參加長期照護保險。已經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政策享受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不再參加長期照護保險。 第三條 按照統賬結合方式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通過劃轉醫保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方式籌資;按照住院統籌等方式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無個人賬戶的參保人員,通過劃撥醫保統籌基金和對應個人賬戶劃撥標準,以個人自愿繳費方式籌資。 第四條 個人賬戶劃轉標準: (一)40歲(含)以下未退休人員個人繳費部分,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為基數,按每人每月0.1%的費率從個人賬戶中劃撥; (二)40歲以上未退休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需繼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個人繳費部分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為基數,按每人每月0.2%的費率從個人賬戶中劃撥; (三)退休人員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劃入基數為基數,按每人每月0.3%的費率從個人賬戶中劃撥。 第五條 統籌基金劃轉標準: (一)單位參保人員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為基數,按每人每月0.2%的費率從單位為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劃撥; (二)個體參保人員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為基數,按每人每月0.2%的費率從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劃撥。 第六條 以住院統籌等方式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無個人賬戶的參保人員,個人繳費標準按統賬結合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劃撥標準執行。其中退休人員繳費基數按統賬結合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中退休人員的個人賬戶劃入基數的最低標準執行。 第七條 長期照護保險籌資的財政補助部分,所需資金由市級財政、區(市)縣財政共同分擔,具體分擔標準另行制定。 第八條 參保人員申請長期照護保險待遇時,應已連續參加我市長期照護保險滿2年,且累計繳費滿15年。累計繳費未滿15年的,可按本細則第四條 規定對應的個人繳費基數,以每月0.4%的費率一次性補足長期照護保險繳費年限。補足后繼續繳費的,按本細則規定申請享受長期照護保險待遇。 第九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享受長期照護保險待遇期間需按照個人繳費標準持續繳費。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欠繳長期照護保險費,4個月(含)以內進行補足的繳費年限可連續計算。 第十條 以下年限視為長期照護保險繳費年限: (一)本細則實施前,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住院統籌等參保人員)的實際繳費年限; (二)本細則實施后,依法依規通過費用清償、欠費補繳等一次性繳納的長期照護保險繳費年限。 第十一條 初次參加本市長期照護保險、中斷長期照護保險關系或欠費4個月以上的人員,自參保或重新參保之日起,連續繳費滿2年且累計繳費滿15年以后,可申請長期照護保險待遇。 第三章 失能評定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因年老、疾病、傷殘等導致失能,經過治療不能康復,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續6個月以上,可提出失能評定申請,評定通過后按規定享受長期照護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失能評定是指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程度的等級評定。根據失能程度分為重度失能、中度失能和輕度失能。其中重度失能分為重度失能一級、重度失能二級、重度失能三級3個等級。在國家、省醫保部門未頒布失能評定標準前,按照《成都市長期照護保險成人失能綜合評估規范》及《成都市長期照護保險失能評估技術規范(失智)》進行評定。 第十四條 市醫保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衛健委、市市場監管局、市殘聯等部門共同成立成都市長期照護保險資格評定委員會,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具體負責: (一)評定規則的制定、調整與維護; (二)評定工作流程與管理辦法制定; (三)評估人員與評定專家的管理; (四)評估工作的檢查、督促與指導; (五)失能評定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六)其他與失能評定相關的工作。 第十五條 失能評定按照提交申請、受理初審、上門評估、結論公示、異議復評等程序進行。 第十六條 申請待遇的失能人員(或其合法委托人)攜帶相關申請材料,就近向委托經辦機構提出評定申請,也可通過“蓉城照護APP”提出申請。委托經辦機構接到申請后應及時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失能評定條 件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或不符合失能評定條 件的具體原因。 第十七條 委托經辦機構根據失能人員提交的資料進行初審,對不能確定是否符合失能等級評定條 件的,應組織進行前置調查。 第十八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失能評定條 件: (一)未參加本市長期照護保險的; (二)申請待遇時,連續參保繳費未達到2年(含)以上,以及累計繳費未滿15年的,或未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享受期內的; (三)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續不足6個月的; (四)申報材料不全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五)失能人員申請現場評估地點在我市行政區域外的; (六)距上次評定結論作出未滿6個月的; (七)其他不符合我市長期照護保險失能評定范圍的。 第十九條 申請人符合失能評定條 件的,委托經辦機構應從評估人員庫中隨機抽取1名評估人員,同時指派1名工作人員組成評估小組,通過審核資料、調閱申請人治療檔案、現場評估等途徑采集評估信息,上傳至失能評定信息系統。評定結果由失能評定信息系統根據評定規則自動生成。 第二十條 評估人員應客觀、公正采集評估信息。評估人員開展評估信息采集工作時,陪同工作人員應做好評估信息采集全過程監督和評定情況記錄,以及相關材料的歸檔管理等工作。 評估人員與評定對象有親屬或利害關系的,應主動申請回避。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經評定符合長期照護保險待遇享受條 件的,評定結論應在申請人所在社區等一定范圍內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公示無異議后由委托經辦機構在公示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或其合法委托人。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對評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評定結論送達后5個工作日內,就近向委托經辦機構提出復評申請。委托經辦機構應及時從評定專家庫中抽取評定專家,組成評定專家組對申請人進行復評,復評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在上次評定結論作出滿6個月后,根據失能情況變化重新提出失能評定申請。委托經辦機構應及時受理并組織評估,評估流程、評定規則、時限等要求與初次申請時一致。 第二十四條 資格評定委員會通過舉報投訴、隨機抽查等方式,對享受長期照護保險待遇的失能人員進行調查回訪及動態評估。經核查發現失能等級發生變化或不符合長期照護保險支付條 件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經辦機構調整或終止其長期照護保險待遇。 第四章 服務供給 第二十五條 本市范圍內各類有資質的醫療、養老等照護服務機構,以及愿意提供規范化照護服務的個體服務人員均可為失能人員提供長期照護服務。具體包括: (一)照護服務機構提供的機構照護服務; (二)照護服務機構按照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與頻次等提供的居家上門照護服務; (三)經規范化培訓合格的個體服務人員提供的居家照護服務。 第二十六條 照護服務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 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各項管理制度健全、業務管理規范; (三)服務場所、服務設施、設備器材、機構設置、人力資源能夠保證照護服務業務的正常開展; (四)信息系統能夠滿足長期照護保險日常管理和費用結算的需要; (五)照護人員經過培訓,能夠提供專業照護服務。 第二十七條 照護服務機構可自愿申請成為協議照護機構。通過與委托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明確權利義務,約定服務范圍、服務標準和結算方式等內容后實行協議管理。 第二十八條 失能人員(或其合法委托人)可根據需要選擇協議照護機構。協議照護機構應建立失能人員健康與服務檔案,報經辦機構備案后納入實名制管理。 第二十九條 失能人員可選擇經規范化培訓合格的個體服務人員提供居家照護服務。個體服務人員應接受委托經辦機構的培訓指導、監督與管理。失能人員健康和服務檔案,由委托經辦機構負責建立并納入實名制管理。 第三十條 委托經辦機構應對提供居家照護的個體服務人員進行規范、統一的培訓。協議照護機構應加強對所在機構照護服務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