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破產程序涉稅事項處理的意見
為優化企業破產程序涉稅問題處理,維護各方主體合法權益,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職,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門《關于推動和保障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履職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發改財金規〔2021〕274號)、《四川省稅費征管保障辦法》等相關文件,結合企業破產處置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一、債權的申報與確認
1.【債權申報通知】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或者由管理人在指定管理人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二十五日內向債務人所屬主管稅務機關發出債權申報書面通知。無法確定主管稅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人應當書面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應當在收到通知后5日內協助確定并通知主管稅務機關。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將受理裁定書抄送同級稅務機關。
2.【申報主體及范圍】主管稅務機關收到債權申報通知后,將債權申報通知抄送至債務人所屬稽查局、跨區稅源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驗地主管稅務機關,并依法清查債務人欠繳的稅款、滯納金、罰款,會同同級人力社保、醫保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確定債務人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征收的政府非稅收入及其滯納金(違約金)、罰款。
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稅費債權,應按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填寫債權申報表,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附上相關的債權依據,如欠繳稅款、社會保險費、非稅收入、滯納金、罰款的簡要說明、法律條款、計算方式等。
3.【盡職履責】稅務機關收到債權申報通知后,應及時查詢破產企業的未辦結涉稅費事項,包括且不限于風險任務、納稅評估、稅收核定、發票協查、稽查案件、反避稅案件、舉報投訴信訪處理等可能產生查補稅費款或處以罰款的未結事項。主管稅務機關在稅收債權申報時,如發現企業的稅務登記狀態為非正常戶的,一并通知管理人在債權申報截止日前辦理相關涉稅處理事項。對于依職權辦理事項,稅務機關應在債權申報中披露可能的欠繳稅費情況,并加速處理。對于依申請辦理事項,稅務機關應提醒企業及管理人盡快辦理完結。
4.【申報期限與補充申報】稅務機關應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稅務機關申報稅費債權時,應將債務人風險管理、納稅評估、稽查案件、非正常戶等情況一次性告知管理人。
稅務機關因案件復雜、查清稅費債權耗時較長等原因確實無法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前申報的,應在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重整計劃草案或和解協議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15日補充申報稅費債權。
5.【債權登記與確認】企業或者其他債權人對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的稅費債權有異議的,管理人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反饋。主管稅務機關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重新申報稅費債權;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向管理人提供異議部分稅費債權的計算方式和征收依據,以便管理人核對。管理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材料核對后不予認可的,應進行書面回復,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結束后15日內向審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稅務機關發現破產企業既有欠稅(費)又有應退稅(費)、出口退稅或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可以向管理人書面申請行使抵銷權。
管理人對稅務機關的抵銷主張有異議的,應當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內或者自收到主張債務抵銷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破產程序中稅費事項的處理
6.【管理人資格】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管理人介紹信,以破產企業名義至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宜,進行納稅咨詢。
因破產企業公章遺失、未能接管等原因,管理人在辦理涉稅事項時無法加蓋企業公章的,可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
管理人可以辦稅員身份辦理實名認證,在電子稅務局辦理破產企業涉稅費查詢、申報、發票等業務。
7.【非正常戶解除】企業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前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管理人應代企業補辦納稅申報,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向管理人申報稅款、滯納金、罰款債權,并按規定解除企業的非正常戶認定。
稅務機關不得以存在未繳清的欠稅(費)、非稅收入、滯納金、罰款為由拒絕辦理非正常戶解除。
8.【納稅申報】管理人應當據實補辦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前企業未辦理的納稅申報,未發現企業有應稅行為的,可暫按零申報補辦納稅申報。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前,企業發生稅收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理、處罰的,主管稅務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并將企業應補繳稅(費)、滯納金、罰款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債權申報,依法受償。
破產企業存在可申請退還的多繳稅(費)款的,稅務機關應及時告知管理人向稅務機關提出退稅(費)申請。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經人民法院許可或債權人會議決議,企業因繼續營業或者因破產財產的使用、拍賣、變現所產生的應當由企業繳納的稅(費),管理人以企業名義按規定申報繳納。相關稅(費)依法按照共益債務或者破產費用,由破產財產隨時清償,主管稅務機關無需另行申報債權,由管理人直接確認。管理人通過公開拍賣或者公開變賣等方式處置破產財產的,原則上以拍賣成交價或變賣成交價等公開處置價格為基礎計算相關稅(費)。
9.【發票使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企業在破產程序中因繼續履行合同、繼續經營或者處置財產確需使用發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業名義到主管稅務機關申領、開具發票,按規定繳納稅款。主管稅務機關在督促企業就新產生的納稅義務足額納稅的同時,按照有關規定滿足其合理發票領用需要,不得以破產企業存在欠稅情形為由拒絕。
因資產處置等特殊情況確需增加發票授信額度或辦理發票增版增量的,管理人可以以企業名義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規定為其辦理。在特殊情況消失后,管理人應及時報告稅務機關,由主管稅務機關調整恢復其授信額度或原開票限額和限量。
管理人發現企業的稅控設備、紙質發票等在接管前有丟失情形的,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以企業名義按照規定辦理掛失手續。
管理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的規定領用、開具和保管發票,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違反相關規定的,稅務機關將依法進行處理。
10.【落實稅費優惠政策】依法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管理人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按現行規定申請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企業在破產過程中,實施資產重組,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
企業在破產過程中,發生重組業務,符合規定條件的,可適用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企業在破產過程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組有關契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優惠政策。管理人認為企業符合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咨詢或者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做好政策輔導及服務。
11.【破產財產分配】破產財產分配時,管理人持人民法院認可分配方案的裁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款入庫手續。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重整計劃、和解協議對于稅費債權,原則上以貨幣形式清償。
12.【稅務注銷與核銷死欠】稅務機關在破產清算程序中依法受償稅收債權后,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辦理稅收債權清償款的入庫,未受償部分可依法核銷。
企業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清算程序裁定書向稅務機關申請企業稅務注銷,主管稅務機關應即時出具清稅文書,不得以稅款未獲全部清償為由拒絕辦理。
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設置“清稅注銷業務專窗”,集中受理與納稅人注銷清稅有關的依申請事項,實行“窗口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務。
13.【歸類管理】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書,到主管稅務機關清稅注銷業務專窗進行破產企業類別登記,進行破產企業類別登記后,根據實際生產經營情況,可簡化企業申報方式,按次進行納稅申報。
三、支持破產重整與和解
14.【稅務登記變更】企業在重整過程中因引進戰略投資人等原因確需辦理稅務登記信息變更的,向設立登記管理部門申報辦理變更登記。對于無需設立登記管理部門采集的變更信息,企業可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企業因原法定代表人犯罪等列入重大風險防控企業名單,導致企業重整時無法辦理稅務信息變更的,可由管理人以企業名義辦理稅務信息變更。
15.【納稅信用修復】破產重整(和解)企業或其管理人在依法清償稅收債權并糾正相關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后,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申請破產重整企業納稅信用修復的,應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認可的和解協議,其破產重整前發生的相關失信行為,可按照《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中破產重整企業適用的修復標準開展修復。
已被公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的上述破產企業,稅務機關依法受償的,失信主體或者其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確定失信主體決定的稅務機關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請表、人民法院出具的批準重整計劃或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申請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符合規定條件的,稅務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提前停止公布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將相關情況及時通知實施聯合懲戒和管理的部門。
16.【表決權行使】依法申報債權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參加債權人會議,依法行使表決權。重整案件中,欠繳稅款編入稅款債權組,由主管稅務機關行使表決權,欠繳社會保險費編入社會保險費債權組,欠繳的非稅收入、滯納金編入普通債權組,社會保險費、非稅收入及其產生的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應會同同級人力社保、醫保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共同行使表決權。
重整計劃草案、和解協議草案不得對稅款債權作出調整。在重整計劃草案、和解協議草案確定稅款債權全額清償的,稅務機關應在稅款債權組表決同意。
重整計劃草案、和解協議草案對列為普通債權的其他稅費債權按照和同類普通債權同等待遇對待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普通債權組表決同意。
四、其他企業破產涉稅事項
17.【管理人責任】因管理人代表企業辦理涉稅事項時未遵守稅收法律、法規,造成企業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改正或未勤勉盡責履行代企業進行納稅申報義務的管理人,主管稅務機關可將有關情況通報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管理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管理人在履職過程中獲知破產企業存在稅務機關未掌握的欠繳稅費、社會保險費、非稅收入的情況,或發現企業有涉嫌漏報少繳稅(費)款的情況,應及時、如實告知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進行補充申報。
18.【稅費政策咨詢及輔導】稅務機關為管理人提供辦理破產相關稅收政策的咨詢及輔導服務,管理人可通過12366納稅服務熱線、辦稅服務廳現場咨詢室、征納互動平臺等渠道對有關稅收政策進行咨詢。對于重大、疑難問題,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請示后,及時予以答復。
管理人或企業制定重整計劃草案、和解協議草案,管理人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資產處置等涉及稅法適用的,可以書面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對相關內容予以答復,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法予以支持。
19.【破產信息共享】各級人民法院應與同級稅務機關建立聯絡機制,定期通報本年度破產企業處置情況,交換破產企業資產處置信息,廣泛開展信息共享和協作。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