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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5號 四川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2024修訂)

2024-05-27 18:20     來源:中國會計網     

四川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2024修訂)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5號             2024-05-15

  《四川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2024年4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黃強

2024年5月15日

四川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2000年6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38號公布 2014年1月1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5號第一次修訂 2020年10月2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2號第二次修訂 2024年4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5號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本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充分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自主創新,推動科學技術進步,打造西部地區創新高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四川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四川省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省科學技術獎),包括以下類別:

  (一)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

  (二)杰出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

  (三)自然科學獎;

  (四)技術發明獎;

  (五)科學技術進步獎;

  (六)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本省其他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得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應當與國家和本省重大戰略需求、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緊密結合,加大對自然科學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的獎勵,突出對真正做出創造性貢獻的科學家和一線科技人員的獎勵。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授予,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干涉。

  第六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提名、評審、監督等相關規則制定和評審活動的組織、服務與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各行政機構、各市(州)人民政府協助做好省科學技術獎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負責審核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結果,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組成人員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日常工作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承擔。

  第八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等組成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分別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監督工作。

  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章 獎勵對象和條件

  第九條 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中國公民: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取得國內外公認的重大成就;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巨大貢獻。

  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候選者連續在川工作時間不少于5年,且提名年度在川工作。

  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

  第十條 杰出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中國公民: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要發現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取得同行公認的創新性成果,對學科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

  (二)在關鍵核心技術研發中取得創新性突破,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并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顯著貢獻。

  杰出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候選者于提名當年1月1日應未滿45周歲,且提名年度在川工作。

  杰出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10名。

  第十一條 自然科學獎應當注重前瞻性、理論性,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或者應用科學基本原理取得創造性研究成果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十二條 技術發明獎應當注重原創性、實用性,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器件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顯著貢獻,且具有良好的應用前景。

  第十三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應當注重創新性、效益性,授予完成和應用推廣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為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

  (二)經應用推廣,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顯著貢獻;

  (三)在推動行業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有重大貢獻。

  第十四條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對本省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一)與本省的個人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

  (二)向本省的個人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

  (三)為促進本省與外國的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重大貢獻。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年授獎數不超過5項。

  第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嚴格控制獎勵數量,提高獎勵質量,優化獎勵程序,每次授獎總數不超過300項。

  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杰出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各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對做出特別重大科學發現、技術發明或者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獎。

  第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省科學技術獎的獎勵條件制定分類、分級評價標準,提高評價的標準化、規范化水平。

  分類、分級評價標準應當明確成果先進性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和維護國家安全的具體評價內容和指標。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價內容和指標應當以成果應用推廣為導向。

  第三章 提名與受理

  第十七條 省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具體辦法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發布通知啟動提名工作,明確提名原則、重點和程序等要求,并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網站公告。

  第十八條 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由下列個人或者組織(以下統稱提名者)提名,不受理自薦。

  (一)省直相關部門、市(州)人民政府;

  (二)符合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資格條件的專家、學者、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 提名者應當遵守提名規則和程序,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在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中承擔相應責任。

  提名者是個人的,應當在其熟悉的學科領域范圍內進行提名;提名者是組織的,應當公布提名細則和流程,并在本學科、本行業、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范圍內進行提名。

  第二十條 已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不再被提名為省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候選者。

  已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不再被提名為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候選者。

  已獲得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的成果,不再被提名為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機構不得被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一般不得被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

  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或者輔助服務工作的,不得被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

  同一完成人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一次,同一成果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一種獎勵類別。

  第二十二條 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個人、組織不得被提名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

  (一)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為,按照國家或者本省有關規定被禁止參與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

  (三)有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其他不適宜被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 科學技術項目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參與省科學技術獎的評獎:

  (一)在知識產權以及項目成果完成單位、完成人等方面有爭議尚未解決的;

  (二)依法應當取得相關行政許可而未取得的;

  (三)有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其他不適宜被提名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獎情形的。

  第二十四條 提名者應當在提名前公示或者協調有關單位公示被提名對象的主要情況、成果等內容。提名者為個人的,在成果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單位公示;提名者為組織的,在提名者單位以及成果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單位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處理后符合相關條件的方可提名。

  第二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對提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并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四章 評審與授予

  第二十六條 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杰出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評審包括初評和綜合評審環節。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包括初評、專業(學科)評審和綜合評審環節。

  第二十七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建立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專家庫。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初評和專業(學科)評審的實際需要,從評審專家庫中抽選評審專家。評審專家名單在評審結束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八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實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審專家:

  (一)本人是省科學技術獎提名者或者候選者;

  (二)本人與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有利害關系。

  評審專家以及評審工作人員具有回避情形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提名者和被提名者認為評審專家以及評審工作人員參加評審活動可能影響公正的,可以在評審前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評審專家以及評審工作人員的回避,由監督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 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杰出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初評,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在評審專家庫中抽選有關方面專家,按照評審規則和程序以會議評審方式進行。

  第三十條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初評,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在評審專家庫中抽選有關方面專家按照評審規則和程序以網絡評審方式進行。

  專業(學科)評審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行業、專業、學科等分類情況,在評審專家庫中抽選有關方面專家按照評審規則和程序對初評結果進行會議評審。

  第三十一條 初評和專業(學科)評審結果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議后,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

  評審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按照評審規則和程序進行綜合評審,提出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第三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將綜合評審形成的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建議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日。

  第三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聽取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有關工作開展情況報告,審核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四條 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杰出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

  第三十五條 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杰出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的獎勵榮譽和獎金由獲獎人享有。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榮譽由完成單位和完成人共享,獎金由完成人按照貢獻大小或者事先協議分配。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獎勵榮譽由獲獎人或者組織享有。

  歸個人所有的省科學技術獎獎金不受個人績效工資總額限制,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三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獎獲獎人員的獲獎情況記入本人檔案。

  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獲得者的事跡載入四川省志,并可在四川省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評選中優先推薦。

  第五章 監督與保障

  第三十七條 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的辦法、獎勵總數、獎勵結果等信息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涉及國家安全的保密項目,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加強項目內容的保密管理,在適當范圍內公布。

  第三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和評審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聯合有關部門(單位)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并將處理意見報監督委員會審定。

  對異議者的身份應予以保密;確實需要公開的,應當事前征求異議者的意見。

  第三十九條 對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的異議不影響其評審進程,評審委員會或者監督委員會認為需要中止評審和審核的除外。

  異議經調查核實成立,處于評審進程的,該候選者的評獎資格終止;已經授獎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授獎,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

  第四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省科學技術獎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等存在問題的,可以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者監督委員會舉報和投訴。對以真實身份舉報和投訴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答復。

  第四十一條 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的專家和工作人員應當對評審中知悉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評審情況、技術秘密或者剽竊技術成果;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項目,應當嚴格遵守相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省科學技術獎提名者、候選者和評審專家的誠信檔案。誠信檔案中的有關記錄作為選聘評審專家、授予提名權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三條 宣傳省科學技術獎獲得者的突出貢獻和創新精神,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以夸大、虛假、模糊宣傳誤導公眾。

  第四十四條 禁止使用省科學技術獎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列入省級預算。獎金數額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動態調整,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省財政、審計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加強對省科學技術獎勵經費的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候選者進行可能影響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活動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其參評資格,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進行可能影響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活動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相關候選者有責任的,取消其參評資格。

  第四十八條 評審委員、評審專家違反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紀律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取消其評審委員、評審專家資格,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獲獎者剽竊、侵占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提名專家、學者、組織機構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資格,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第三方機構為參評省科學技術獎出具虛假的分析測試、查新、評價、審計等報告的,由有關行業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開展科學技術獎勵活動。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有關活動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具體辦法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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