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四川省省級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財規〔2024〕2號 2024-08-21 相關省級部門(單位)、省屬國有企業: 為規范省級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意見》(國發〔2024〕2號)等規定,我廳對《四川省省級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辦法》(川財規〔2018〕2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財政廳 2024年8月21日 四川省省級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省級國有資本收益收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意見》(國發〔2024〕2號)以及《四川省省級財政預算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56號)、《四川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川財規〔2023〕2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入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范圍的省屬國有企業和省屬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省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審核、上繳、監督適用本辦法。省屬國有企業是指省政府授權省國資委、財政廳以及其他省級部門(單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參股)一級企業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確視同一級企業管理的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是指省級黨政機關所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省政府對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國有資本收益,是指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從省屬國有企業取得的國有資本收益。具體包括: (一)應繳利潤,即省屬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應當上繳省級財政的利潤; (二)國有股股息紅利,即省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分配的國有股股息紅利。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即省屬國有企業國有產權(股權)轉讓收入。 (四)企業清算收入,即省屬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和省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 (五)特別利潤,經省政府同意,可在按規定收取國有資本收益的基礎上,向特定省屬國有企業增加收取收益。 (六)其他國有資本收益。 第四條 省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直接上繳省級金庫,納入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 第五條 省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負責省級國有資本收益收繳和管理;省政府授權履行省屬國有企業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或機構(以下簡稱出資人單位)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按規定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并將上繳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省屬國有企業按照規定申報、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第六條 為加快預算執行進度,財政部門在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完成前可以預收部分省級國有資本收益。 第二章 上繳標準 第七條 省屬國有獨資企業應繳利潤以企業上一年度凈利潤為基礎,按規定比例計算上繳。其中:涉及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的省屬國有企業,劃轉前為國有獨資企業的,繼續按國有獨資企業方式上繳利潤。 (一)財政部門會同出資人單位提出省屬國有獨資企業應繳利潤分類分檔上繳比例建議,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二)省屬國有獨資企業擁有全資子公司、子企業或控股子公司、子企業的,以集團公司(母公司、總公司)上一年度合并財務會計報告反映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基礎計算上繳。 (三)省屬國有獨資企業計算應繳利潤時,依法從凈利潤中扣除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和提取的法定公積金等。 (四)省屬國有獨資企業轉為留存收益的其他綜合收益視同結轉當年凈利潤計算上繳應繳利潤;省屬國有獨資企業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應相應補繳應繳利潤或抵減應繳利潤。 第八條 省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分配的股息紅利全額上繳。其中: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持有的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分配的股息紅利參照同類獨資企業上繳利潤收入比例收取。 省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當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建立健全分紅機制。出資人單位應研究提出省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利潤分配意見,所提意見的利潤分配原則上不低于同類省屬國有獨資企業收益上繳水平;應督促國有控股企業依法及時制定利潤分配方案,股東(大)會審議決定上年利潤分配方案的時間不晚于當年9月底。 第九條 省屬國有企業國有產權(股權)轉讓收入,扣除交易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后全額上繳。 第十條 省屬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和省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后全額上繳。 第十一條 省屬國有企業特別利潤,由財政部門會同出資人單位提出意見后報省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上繳的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收益申報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根據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政策以及本辦法相關規定,印發年度省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通知。 第十四條 出資人單位根據財政部門通知要求,組織所監管省屬國有企業申報國有資本收益。 第十五條 省屬國有企業根據財政部門和出資人單位通知要求,按各自監管關系,向出資人單位申報國有資本收益,并如實填寫四川省省級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格式另發)。具體申報要求如下: (一)應繳利潤。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由省屬國有獨資企業按照凈利潤和規定的上繳比例一次性向出資人單位申報,并附送經依法審計的上一年度合并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等資料。 (二)國有股股息紅利。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利潤分配方案后20個工作日內,由省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據實向出資人單位申報,并附送經依法審計的上一年度合并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和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在簽訂轉讓合同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轉讓產權(股權)的省屬國有企業或相關單位據實向出資人單位申報,并附送產權轉讓批準文件、產權轉讓合同和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等資料。 (四)企業清算收入。在清算組或者管理人編制并經有關部門審定通過剩余財產分配方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據實向出資人單位申報,并附送清算批準文件、經依法審計的清算報告等資料,涉及資產評估項目應附送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在收益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有關單位申報,并附送有關經濟事項發生和金額確認的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省屬國有企業由于國家政策重大調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損失,要求減繳、免繳、緩繳國有資本收益的,應當向出資人單位提交書面申請;出資人單位審核提出意見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報省政府審批。經批準減免的應繳國有資本收益全部轉增企業國家資本或國有資本公積。 第四章 審核解繳 第十七條 出資人單位應當在收到所監管省屬國有企業上報的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及相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報財政部門復核。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在收到出資人單位書面審核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并通知出資人單位。 第十九條 出資人單位根據財政部門復核意見,向所監管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繳通知,并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第二十條 省屬國有企業根據國有資本收益上繳通知,開具“繳款書”辦理國有資本收益繳庫手續。時限和要求具體如下: (一)省屬國有企業應繳利潤在1億元以下的,應當在收到國有資本收益上繳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繳清。 (二)省屬國有企業應繳利潤在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原則上應當在收到國有資本收益上繳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繳清;上繳確有困難的,企業可通過出資人單位向財政部門申請在收到國有資本收益上繳通知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分兩次繳清,第一次上繳金額原則上不得低于應上繳金額的一半。 (三)國有股股息紅利,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企業清算收入和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應當在收到國有資本收益上繳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繳清。 第二十一條 省屬國有企業特別利潤根據經省政府同意的方案按規定上繳。 第二十二條 省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繳庫使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的“10306國有資本經營收入”下相關科目。國有資本收益錯繳的,按照國庫管理規定的程序和時限進行更正。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省級國有資本收益收繳依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監督和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和出資人單位應當依法對省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審核、上繳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出資人單位將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與負責人薪酬掛鉤。 第二十六條 省屬國有企業應當主動接受監督機關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賬簿、報表、審計報告等有關資料,不得隱瞞、拒絕、阻撓和拖延。 第二十七條 省屬國有企業不按規定主動申報、及時上繳國有資本收益,財政部門將會同出資人單位采取約談整改、通報批評、扣減考核得分、移送有權機關等措施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省級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審核、上繳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省級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辦法》(川財規〔2018〕2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