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成都市稅務局關于開展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即買即退”便利化服務試點的通告
為進一步提升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服務的便利化和滿意度水平,按照《財政部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1號)等規(guī)定,在本市部分退稅商店試點開展離境退稅“即買即退”便利化服務工作。現(xiàn)將具體事項通告如下:
一、試點服務方式
境外旅客在試點開展離境退稅“即買即退”服務的退稅商店(以下簡稱“試點商店”)購買退稅物品并按規(guī)定取得發(fā)票、《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后,可以當天向“即買即退”代理機構指定的“即買即退集中退付點”(以下簡稱“退付點”)先行領取與退稅物品應實退稅款等額的人民幣現(xiàn)金。
二、試點商店
第一批試點商店名單見附件。
三、“即買即退”代理機構
中國工商銀行四川省分行。
四、適用情形
除符合現(xiàn)行離境退稅相關規(guī)定外,境外旅客如果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自愿選擇試點服務方式:
(一)所購退稅物品及申請辦理“即買即退”服務的退稅商店,屬于成都市試點商店名單范圍;
(二)本人自愿承諾于購物開單后17日內(nèi)從成都天府國際機場口岸離境、所購退稅物品由本人隨身攜帶或隨行托運離境;
(三)本人持有可操作預授權擔保的信用卡且予以同意;
(四)同一人單次擬先行領取與退稅物品應實退稅款等額的人民幣現(xiàn)金不超過1萬元(含1萬元)。
五、辦理流程
(一)購物后“即買即退”。境外旅客在試點商店購買退稅物品后符合試點適用情形的,向試點商店索取發(fā)票和退稅申請單前往退付點,可以在提供本人所持信用卡并辦理足額預授權擔保后,先行領取與退稅物品應實退稅款等額的人民幣現(xiàn)金,并自愿承諾自試點商店開具退稅申請單后17日內(nèi)從成都天府國際機場口岸離境。
開具退稅申請單后17日內(nèi),境外旅客未從成都天府國際機場口岸離境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進行預授權扣款的,由“即買即退”代理機構通過信用卡預授權擔保扣回先行所支付的資金。
(二)離境時海關驗核確認。境外旅客在成都天府國際機場口岸離境時,應當持所購退稅物品、《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退稅物品銷售發(fā)票向海關申報并接受海關監(jiān)管。
對境外旅客非經(jīng)成都天府國際機場口岸離境的,或者未向海關申報并接受海關監(jiān)管的,由“即買即退”代理機構通過信用卡預授權擔保扣回先行所支付的資金。
(三)“即買即退”代理機構審核。待海關驗核確認后,“即買即退”代理機構應對相關資料、數(shù)據(jù)進行審核。符合規(guī)定的,由“即買即退”代理機構解除信用卡預授權;不符合規(guī)定的,由“即買即退”代理機構通過信用卡預授權擔保扣回先行所支付的資金。
境外旅客自開具退稅申請單17日以后離境且“即買即退”代理機構已實施扣款的,“即買即退”代理機構不再受理所對應的退稅申請。
六、幣種、支付方式
退付點支付境外旅客的款項幣種為人民幣,支付方式為現(xiàn)金。境外旅客可以選擇人民幣現(xiàn)鈔或數(shù)字人民幣。
七、其他事項
本通告未盡事宜,按照《財政部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的公告》(2015年第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點)〉的公告》(2015年第41號)等規(guī)定執(zhí)行。
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
特此通告。
即買即退稅商店名單(第一批)
國家稅務總局成都市稅務局
2024年9月5日
©2001-2024 中國會計網(wǎng)(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運營支持:北京薩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