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罰沒財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罰沒財物管理,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20〕54號)等有關規定,財政廳起草了《四川省罰沒財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為推動政策盡快出臺,征求意見期限為7日。請于11月15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來信請寄至: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南新街37號四川省財政廳稅政處(郵編610016),信封上注明“四川省罰沒財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二、電子郵件請發至:181761657@qq.com。
四川省財政廳
2024年11月8日
附件:
四川省罰沒財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罰沒財物管理,防止國家財產損失,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235號)《財政部關于印發〈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20〕5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罰沒財物移交、保管、處置、收入上繳、預算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罰沒財物,是指執法機關依法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追繳決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決取得的罰款、罰金、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沒收的保證金、個人財產等,包括現金、有價票證、有價證券、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等。
本辦法所稱執法機關,是指各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組織。
本辦法所稱罰沒收入是指罰款、罰金等現金收入,罰沒財物處置收入及其孳息。
第四條 罰沒財物管理工作應遵循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相分離,執法與保管、處置崗位相分離,罰沒收入與經費保障相分離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罰沒財物管理制度,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內各有關單位的罰沒財物管理工作。
各級執法機關、政府公物倉等單位負責制定本系統、本單位罰沒財物管理具體實施辦法或操作規范,并在職責范圍內對罰沒財物管理履行主體責任。
第六條 執法機關、政府公物倉應當運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來源去向明晰、管理全程可控、全面接受監督的罰沒財物管理信息系統,逐步與財政部門的非稅收入收繳系統等平臺對接,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章 移交和保管
第七條 有條件的部門和地區可以設置政府公物倉對罰沒物品實行集中管理。未設置政府公物倉的,或政府公物倉設施設備未達到罰沒物品管理要求的,由執法機關對罰沒物品進行管理。
各級執法機關、政府公物倉按照安全、高效、便捷和節約的原則,使用下列罰沒倉庫存放保管罰沒物品:
(一)執法機關罰沒物品保管倉庫;
(二)政府公物倉庫;
(三)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選擇社會倉庫。
第八條 執法機關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沒收、追繳決定,法院生效裁定、判決或者公告期滿后,依法依規收繳罰沒物品,并在收繳罰沒物品后5個工作日內移交至罰沒倉庫。罰沒物品如屬于大型機械設備、大宗生產生活資料等不易移動的物品,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的必要證明文件、資料移交至罰沒倉庫。
設置政府公物倉,且政府公物倉達到罰沒物品管理要求的地區,執法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收繳的罰沒物品及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材料,移送至政府公物倉,并向財政部門備案。
異地收繳或者在偏遠、交通不便地區收繳罰沒物品的,執法機關在返回本單位后5個工作日內移交至罰沒倉庫。
第九條 罰沒倉庫的保管條件、保管措施、管理方式應當滿足防火、防水、防腐、防疫、防盜等基礎安全要求,符合被保管罰沒物品的特性。應當安裝視頻監控、防盜報警等安全設備。
第十條 執法機關、政府公物倉應當建立健全罰沒物品保管制度,規范業務流程和單據管理,具體包括:
(一)建立臺賬制度,對接管的罰沒物品必須造冊、登記,清楚、準確、全面反映罰沒物品的主要屬性和特點,完整記錄從入庫到處置全過程。
(二)建立分類保管制度,對不同種類的罰沒物品,應當分類保管。對文物、文化藝術品、貴金屬、珠寶等貴重罰沒物品,應當做到移交、入庫、保管、出庫全程錄音錄像,并做好密封工作。
(三)建立安全保衛制度,落實人員責任,確保物品妥善保管。
(四)建立清查盤存制度,做到賬實一致,定期向財政部門報告罰沒物品管理情況。
第十一條 罰沒倉庫應當憑經執法機關或者政府公物倉按管理職責批準的書面文件或者單證辦理出庫手續,并在登記的出庫清單上列明,由經辦人與提貨人共同簽名確認,確保出庫清單與批準文件、出庫罰沒物品一致。
罰沒倉庫無正當理由不得妨礙符合出庫規定和手續的罰沒物品出庫。
第三章 罰沒財物處置
第十二條 罰沒財物的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分類、定期處置,提高處置效率,降低倉儲成本和處置成本,實現處置價值最大化。
第十三條 執法機關、政府公物倉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權限,按規定及時處置罰沒財物。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罰沒財物處置、收入收繳等進行監督,建立處置審批和備案制度。
第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假冒偽劣、容易損毀、滅失、變質、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季節性商品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長期不使用容易導致機械性能下降、價值貶損的車輛、船艇、電子產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匯票、本票、支票等,在確定為罰沒財物前,經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并經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先行處置;權利人不明確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滿后仍沒有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的,可以依法先行處置。先行處置所得款項按照涉案現金管理。執法機關可結合實際制定先行處置具體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罰沒物品處置前存在破損、污穢等情形的,在有利于加快處置的情況下,且清理、修復費用低于變賣收入的,執法機關可以自行或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適當清理、修復。
第十六條 執法機關依法取得的罰沒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按國家規定另行處置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公開拍賣。公開拍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拍賣活動可以采取現場拍賣方式或者通過互聯網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公開拍賣。
(二)公開拍賣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拍賣資格的拍賣人進行,拍賣人可以通過搖珠等方式從具備資格條件的范圍中選定,必要時可以選擇多個拍賣人進行聯合拍賣。未經委托人同意,受托拍賣人不得將承接的罰沒物品拍賣業務轉給第三方實施。
(三)罰沒物品屬于國家有強制安全標準或者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應當委托符合有關規定資格條件的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檢驗檢測,不符合安全、衛生、質量或者動植物檢疫標準的,不得進行公開拍賣。
(四)根據需要,可以采取“一物一拍”等方式對罰沒物品進行拍賣。采用公開拍賣方式處置的,一般應當確定拍賣標的保留價。保留價一般參照價格認定機構或者符合資格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價確定,也可以參照市場價或者通過互聯網詢價確定。拍賣結束前,保留價應當保密。
(五)公開拍賣發生流拍情形的,再次拍賣的保留價不得低于前次拍賣保留價的80%。發生3次(含)以上流拍情形的,由執法機關提出初步意見,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后,可以通過互聯網平臺采取無底價拍賣或者轉為其他處置方式。
第十七條 屬于國家規定的專賣商品等限制流通的罰沒物品,應當交由歸口管理單位統一變賣,或者變賣給按規定可以接受該物品的單位。
第十八條 下列罰沒物品,應當移交相關主管部門處置:
(一)依法沒收的文物,應當移交國家或者省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由其指定的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或者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置。經國家或者省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授權,市、縣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文物收藏單位可以具體承辦文物接收事宜。
(二)武器、彈藥、管制刀具、毒品、毒具、賭具、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險品等,應當移交同級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處置,或者經公安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同意,由有關執法機關依法處置。
(三)依法沒收的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應當交由野生動植物保護主管部門、海洋執法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規定處置,或者經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交由相關科研機構用于科學研究。
(四)其他應當移交相關主管部門處置的罰沒物品。
第十九條 罰沒物品難以變賣或者變賣成本大于收入,且具有經濟價值或者其他價值的,執法機關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可以贈送有關公益單位用于公益事業;沒有捐贈且能夠繼續使用的,由執法機關商同級財政部門共同確定管理方式。
第二十條 淫穢、反動物品,非法出版物,有毒有害的食品藥品及其原材料,危害國家安全以及其他有社會危害性的物品,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應當由執法機關予以銷毀。
對難以變賣且無經濟價值或者其他價值的,可以由執法機關、政府公物倉予以銷毀。
執法機關、政府公物倉應對銷毀情況拍照、錄像留檔備查。銷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時,應會同有關部門對罰沒物品進行無害化處置,確保罰沒物品處置安全。
第二十一條 屬于應銷毀的物品經無害化或者合法化處理,喪失原有功能后尚有經濟價值的,可以由執法機關、政府公物倉作為廢舊物品變賣。
第二十二條 已納入罰沒倉庫保管的物品,依法應當退還的,由執法機關、政府公物倉辦理退還手續。按規定已先行處置的物品,依法應當退還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款項退還手續。
第二十三條 依法應當進行權屬登記的房產、土地使用權等罰沒財產和財產權利,變賣前可以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沒收、追繳決定,法院生效裁定、判決進行權屬變更。
權屬變更后的承接權屬主體可以是執法機關、政府公物倉、同級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指定機構,但不改變罰沒財物的性質,承接單位不得占用、出租、出借。
權屬變更后的罰沒物品,符合公開拍賣條件的,應當首選公開拍賣;不符合公開拍賣條件的,應按規定選擇其他處置方式進行處置。
第二十四條 罰沒物品無法直接適用本辦法規定處置的,執法機關應當與同級財政部門商有關部門,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提出處置方案,涉及貴重物品、土地、房屋等價值量較大的罰沒物品,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處置方案應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 罰沒收入
第二十五條 罰沒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全額上繳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第二十六條 除依法可以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罰款決定的執法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第二十七條 省級與市縣間的罰沒收入劃分權限,按照現行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除以下情形外,罰沒收入應按照執法機關的財務隸屬關系繳入同級國庫:
(一)海關、公安、中國海警、市場監管等部門取得的緝私罰沒收入全額繳入中央國庫。
(二)海關(除緝私外)、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國家郵政部門、通信管理部門、氣象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所屬煤礦安全監察部門、交通運輸部所屬海事部門省及省以下機構取得的罰沒收入,50%繳入中央國庫,50%繳入地方國庫。
(三)國家煙草專賣部門取得的罰沒收入全額繳入地方國庫。
(四)應急管理部所屬的消防救援部門取得的罰沒收入,50%繳入中央國庫,50%繳入地方國庫。
(五)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所屬的反壟斷部門與地方反壟斷部門聯合辦理或者委托地方查辦的重大案件取得的罰沒收入,全額繳入中央國庫。
(六)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監察機構沒收、追繳的違法所得,按照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隸屬關系全額繳入中央或者地方國庫。
(七)中央政法機關、省級政法機關交辦案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八)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罰沒物品處置收入,可以按扣除處置該罰沒物品直接支出后的余額,作為罰沒收入上繳;政府預算已經安排罰沒物品處置專項經費的,不得扣除處置該罰沒物品的直接支出。
前款所稱處置罰沒物品直接支出包括質量鑒定、檢驗檢疫、拍賣傭金、評估和必要的修復費用。
第三十條 罰沒收入的繳庫,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執法機關取得的罰沒收入,除當場收繳的罰款和財政部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取得之日繳入財政專戶或者國庫;
(二)執法人員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執法機關應當自收到款項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繳入財政專戶或者國庫;
(三)委托拍賣機構拍賣罰沒物品取得的變價款,由委托方自收到款項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繳入財政專戶或者國庫。
第三十一條 政府預算收入中罰沒收入預算為預測性指標,不作為收入任務指標下達。財政部門編制收入預算草案時,應當征求執法機關意見。執法機關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提供下一年度罰沒收入預算征收預測情況。
執法機關的辦案經費由本級政府預算統籌保障,執法機關經費預算安排不得與該單位任何年度上繳的罰沒收入掛鉤。
第三十二條 依法退還多繳、錯繳等罰沒收入,應當按照本級財政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執法機關在罰沒財物管理工作中,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第三十四條 對向執法機關檢舉、揭發各類違法案件的人員,經查實后,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獎勵,獎勵經費不得從案件罰沒收入中列支。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執法機關、政府公物倉及其工作人員在罰沒財物管理、處置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執法機關扣押的涉案財物,有關單位、個人向執法機關聲明放棄的或者無人認領的財物;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依據黨內法規收繳的違紀所得以及按規定登記上交的禮品、禮金等財物;黨政機關收到的采購、人事等合同違約金;黨政機關根據國家賠償法履行賠償義務之后向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追償的賠償款等,參照罰沒財物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的紀檢機構依據黨內法規收繳的違紀所得,以及按規定登記上交的禮品、禮金等財物,按照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隸屬關系全額繳入中央或者地方國庫。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形成的罰沒財物,尚未處置的,按照本辦法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川省罰沒財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2020年12月,財政部印發《罰沒財物管理辦法》(財稅〔2020〕54號),規定了罰沒財物移交、保管、處置、收入上繳、預算管理等內容,從制度層面加強和規范了罰沒財物管理。我省在財稅〔2020〕54號文件基礎上,結合實際,起草了《四川省罰沒財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二、政策依據
起草《征求意見稿》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235號)、《財政部關于印發〈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20〕54號)等。
三、起草過程
前期,我們收集了省級相關部門,以及21個市(州)關于加強和規范罰沒財物管理的意見建議,在學習參考財政部《罰沒財物管理辦法》和山東、江蘇等外省政策的基礎上,結合今年6月財政部稅政司在全國非稅收入政策培訓班上的講課內容和精神,形成了《征求意見稿》初稿。下一步將履行規范性文件相關程序后出臺正式文件。
四、主要內容
《征求意見稿》參照財稅〔2020〕54號文件體例和內容,分為五個部分,包含總則、移交和保管、罰沒財物處置、罰沒收入、附則。其中,結合我省實際,在移交和保管、罰沒財物處置、罰沒收入中增加和修改了部分內容。
(一)移交和保管。主要明確執法機關收繳罰沒物品后移交罰沒倉庫的時間節點,規定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移交罰沒物品或必要證明文件、資料,嚴格落實執法與保管相分離原則,促進罰沒物品保管的及時性和規范性。
(二)罰沒財物處置。
為加強管理,在具體處置環節中增加了部分詳細規定。一是執法機關對罰沒物品進行清理修復時,可以自行開展,也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開展。二是公開拍賣時,未經委托人同意,受托拍賣人不得將承接的罰沒物品拍賣業務轉給第三方實施。三是公開拍賣結束前,保留價應當保密。四是罰沒物品難以變賣且具有價值、可以使用,但又沒有捐贈的,由執法機關商同級財政部門共同確定管理方式。五是執法機關應當對罰沒物品的銷毀情況拍照、錄像留檔備查,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時,銷毀前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置。六是已經先行處置的物品需要退還的,應當按規定辦理相關款項退還手續。七是權屬變更后的罰沒物品,應當首選公開拍賣方式處置。八是針對罰沒物品無法處置的特殊情形,執法機關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會商同級財政和有關部門提出處置方案。其中,涉及價值量較大的罰沒物品,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
(三)罰沒收入。一是增加了省級政法機關交辦案件的罰沒收入分成比例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的內容。二是增加了財政部門編制收入預算草案時,應當征求執法機關意見,執法機關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提供下一年度罰沒收入預算征收預測情況的內容。三是規范了罰沒財物管理工作中,使用財政票據的表述。
國務院公布《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_稅
近日,國務院公布《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辦法》),并公布2025年部分節假日安排。
《辦法》修改前,我國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是7個,共放假11天。此次修改后,7個節日共放假13天。
其中:
春節4天(除夕至初三),通過調休放假至少8天,較原來增加1天;
國慶節3天(10月1日至3日),調休形成7天假期;
勞動節2天(5月1日、2日),調休放假5天,較原來少調休1天;
元旦、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各1天,除逢周三外,結合與相連周末調休,形成3天假期。
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春節,放假4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第四項修改為“(四)勞動節,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統一放假調休,結合落實帶薪年休假等制度,實際形成較長假期。除個別特殊情形外,法定節假日假期前后連續工作一般不超過6天。”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布 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3年12月1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根據2024年11月1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第一條 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4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至3日)。
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第五條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周六、周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周六、周日,則不補假。
第七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統一放假調休,結合落實帶薪年休假等制度,實際形成較長假期。除個別特殊情形外,法定節假日假期前后連續工作一般不超過6天。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