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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2024-11-15 11:59     來源:中國會計網     
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規定,為進一步完善我省現行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政策,鞏固水資源稅改革成果,提升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水平,財政廳、四川省稅務局、水利廳聯合起草了《四川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擬報請省政府印發實施。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為推動政策盡快出臺,征求意見期限為7日。請于11月11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來信請寄至: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南新街37號四川省財政廳稅政處(郵編610016),信封上注明“四川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征求意見”。
二、電子郵件請發至:scczszk@163.com。
四川省財政廳
2024年11月5日
附件1
四川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和省委十二屆歷次全會精神,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規定,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水資源稅。
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實施辦法》等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證。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繳納水資源稅: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工程管理單位為配置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的;
(四)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五)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六)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第四條 水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規水。
地表水是陸地表面上動態水和靜態水的總稱,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庫、引調水工程等水資源配置工程)等水資源。
地下水是指賦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地熱、礦泉水和天然鹵水按照礦產品征收資源稅,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五條 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除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適用稅額
疏干排水的實際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確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礦和工程建設過程中破壞地下水層、發生地下涌水的活動。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是指將疏干排水進行處理、凈化后自用以及供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的部分。
第六條 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適用稅額
我省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為9%。
第七條 水力發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發電量×適用稅額
第八條 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發電量×適用稅額
火力發電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適用稅額
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是指火力發電企業從江河、湖泊(含水庫)等水源取水,并對機組冷卻后將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火力發電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是指火力發電企業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卻水塔,對機組冷卻后返回冷卻水塔循環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除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外,冷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取用(耗)水量×適用稅額
第九條 省內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的水資源稅具體適用稅額,按《四川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詳見附件)執行。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界河水電站水力發電取用水的適用稅額,按較高一方的水資源稅稅額標準執行。
《四川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中所稱特種行業取用水,是指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取用水。
第十條 除跨省界河水電站水力發電取用水外,水資源稅的適用稅額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適用稅額。
第十一條 納稅人取用水量超過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取水計劃的部分,在原稅額基礎上加征。超計劃取水量低于30%的,超過部分按適用稅額的200%征收;超過30%(含30%)的,超過部分按適用稅額的300%征收。
對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按適用稅額的300%征收水資源稅。
第十二條 納稅人取用水資源適用不同稅額的,應當分別計量實際取用水量;未分別計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減征水資源稅:
(一)農業生產取用水和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農業生產取用水,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等取用水;
(二)除接入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以外,軍隊、武警部隊、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通過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資源稅;
(三)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四)采油(氣)排水經分離凈化后在封閉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資源稅;
(五)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進行國土綠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態補水等生態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六)工業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納稅人,減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資源稅。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等部門及時公布享受減征政策的納稅人名單;
(七)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免征或者減征水資源稅情形。
第十四條 納稅人的免稅、減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實際取用水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實際取用水量的,不予免稅和減稅。
第十五條 水資源稅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征收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水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負責取用水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水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取用水資源的當日。未經批準取用水資源的,水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納稅人實際取用水資源的當日。
第十七條 水資源稅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月度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第十八條 除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資源稅。
在省內取用水,其納稅地點確需調整的,由省級財政、稅務、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九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力發電取用水的水資源稅在相關省份之間的分配比例,按照《財政部關于跨省區水電項目稅收分配的指導意見》(財預〔2008〕84號)明確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收分配辦法確定。本辦法實施前,我省與相關省份已有明確分配比例的,仍按照原分配比例執行。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力發電取用水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分配比例,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資源稅。
第二十條 納稅人應當按規定安裝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取水計量設施(器具),并做好取水計量設施(器具)的運行維護、檢定或校準、計量質量保證與控制,對其取水計量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納稅人應當在申報納稅時,按規定同步將取水計量數據通過取用水管理平臺等渠道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取用水計量監管,定期對納稅人取水計量的規范性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及時告知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問題或取水計量設施(器具)安裝運行不正常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納稅人并督促其盡快整改;檢查未發現問題且取水計量設施(器具)安裝運行正常的,稅務機關按照取水計量數據征收水資源稅。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應工況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申報納稅,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納稅申報期結束前向納稅人出具當期取水量核定書;或者按照省級財政、稅務、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方法核定的取用水量申報納稅:
(一)納稅人未按規定安裝取水計量設施(器具)的;
(二)納稅人安裝的取水計量設施(器具)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發現問題的;
(三)納稅人安裝的取水計量設施(器具)發生故障、損毀,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期限內更換或修復的;
(四)納稅人安裝的取水計量設施(器具)不能準確計量全部取(排)水量的;
(五)納稅人篡改、偽造取水計量數據的;
(六)其他需要核定水量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 建立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協作征稅機制。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的取水許可、取水計量數據或取水量核定書信息、違法取水信息、取水計劃信息、取水計量檢查結果等水資源管理相關信息,定期送交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定期將納稅人申報信息與水行政主管部門送交的信息進行分析比對。發現納稅人申報取用水量數據異常等問題的,可以提請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復核。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數據資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出具復核意見。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復核意見調整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水資源稅征收管理過程中發現問題的,由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聯合進行核查。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財稅〔2024〕28號文件或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繳納的水資源稅不計入自來水價格,在終端綜合水價中單列,并可以在增值稅計稅依據中扣除。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終端綜合水價結構逐步調整到位,原則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負擔。
第二十五條 省與市(州)、擴權縣(市)水資源稅收入劃分以及省內跨市(州)水電站水資源稅收入分配等事項按照《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關于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收入劃分有關事項的通知》(川財預〔2018〕8號)執行。
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履行水資源開發、節約、保護、管理職能等相關經費支出由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關于實施四川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的通知》(川府發〔2017〕67號)同時廢止。
附件2
起草說明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聯合印發的《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24〕28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財政廳、四川省稅務局、水利廳共同代擬起草《四川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擬報請省政府印發實施。現作以下說明。
一、起草背景
2017年,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7〕80號)規定,我省自2017年12月1日起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是南方地區唯一試點省份。省政府印發《關于實施四川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的通知》(川府發〔2017〕67號),對適用稅額、超計劃取用水加征等中央授權事項予以明確。
《辦法》明確自12月1日起,全國實施統一的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政策,并對水資源稅的計稅依據、計征方式、稅收優惠、收入歸屬等作出具體規定,基本平移了現行試點政策。我省需按《辦法》規定落實各項政策。
二、起草依據
《辦法》授權省級政府對以下事項予以明確:確定城鎮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確定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計征方式、分類確定適用稅額、減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水資源稅和減免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水資源稅。
三、起草過程
財政廳、四川省稅務局、水利廳全面分析梳理現行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情況,會商起草初稿,并開展調研座談、征求意見、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單位內部集體決策等,完善形成《實施辦法》。
四、落實授權事項的建議
考慮到我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運行平穩,擬總體平移我省水資源稅稅額標準和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分類計征方式等現行政策,保持政策連續性和穩定性。按此實施,預計《實施辦法》不會影響我省水資源稅納稅人總體負擔。
同時,對國家有新規定的,結合我省實際情況適當調整現行政策,包括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和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將我省城鎮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確定為9%等。按此實施,預計將有效減輕農村生產生活取用水稅收負擔,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關于水資源稅的計稅依據、計征方式、稅收優惠、征管機制、價稅關系等,《實施辦法》按照《辦法》規定執行,并同步廢止川府發〔2017〕67號文件。
財稅[2024]2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財稅〔2024〕28號          2024-10-1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規定,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我們制定了《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經國務院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稅 屋附件: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doc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
2024年10月11日
發布日期:2024年10月15日
附件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規定,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水資源稅。
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證。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繳納水資源稅: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工程管理單位為配置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的;
(四)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五)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六)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第四條 水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規水。
地表水是陸地表面上動態水和靜態水的總稱,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庫、引調水工程等水資源配置工程)等水資源。
地下水是指賦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地熱、礦泉水和天然鹵水按照礦產品征收資源稅,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五條 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除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適用稅額
疏干排水的實際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確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礦和工程建設過程中破壞地下水層、發生地下涌水的活動。
第六條 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適用稅額
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水力發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發電量×適用稅額
第八條 除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外,冷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取用(耗)水量×適用稅額
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可以按照實際發電量或者實際取用(耗)水量計征水資源稅,具體計征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稅費平移原則確定。
第九條 水資源稅的適用稅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水資源節約保護要求,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在所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表》規定的最低平均稅額基礎上,分類確定具體適用稅額。
第十條 對取用地下水從高確定稅額。同一類型取用水,地下水稅額應當高于地表水。
對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
對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過許可水量或者取水計劃的部分,結合實際適當提高稅額。
第十一條 對特種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
特種取用水,是指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取用水。
第十二條 對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熱泵取用水,從低確定稅額。
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是指將疏干排水進行處理、凈化后自用以及供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的部分。
第十三條 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水資源稅的適用稅額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適用稅額。
第十四條 水力發電取用水適用稅額最高不得超過每千瓦時0.008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水力發電取用水適用稅額,原則上不得高于本辦法實施前水資源稅(費)征收標準。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界河水電站水力發電取用水的適用稅額,按相關省份中較高一方的水資源稅稅額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納稅人取用水資源適用不同稅額的,應當分別計量實際取用水量;未分別計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減征水資源稅:
(一)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二)除接入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以外,軍隊、武警部隊、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通過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資源稅;
(三)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四)采油(氣)排水經分離凈化后在封閉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資源稅;
(五)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進行國土綠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態補水等生態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六)工業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納稅人,減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資源稅。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等部門及時公布享受減征政策的納稅人名單;
(七)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免征或者減征水資源稅情形。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免征或者減征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和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資源稅。
農業生產取用水,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等取用水。
第十八條 納稅人的免稅、減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實際取用水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實際取用水量的,不予免稅和減稅。
第十九條 水資源稅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征收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水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負責取用水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水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取用水資源的當日。未經批準取用水資源的,水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納稅人實際取用水資源的當日。
第二十一條 水資源稅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可以按年申報繳納。
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月度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按年申報繳納的,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第二十二條 除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資源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納稅地點確需調整的,由省級財政、稅務、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取用水工程管理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配置、調度的水資源,應當根據調入區域適用稅額和實際取用水量,向調入區域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資源稅。
第二十四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力發電取用水的水資源稅在相關省份之間的分配比例,按照《財政部關于跨省區水電項目稅收分配的指導意見》(財預〔2008〕84號)明確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收分配辦法確定。本辦法實施前,國家和相關省份已有明確分配比例的,仍按照原分配比例執行。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力發電取用水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分配比例,分別向相關省份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資源稅。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應當按規定安裝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取水計量設施(器具),并做好取水計量設施(器具)的運行維護、檢定或校準、計量質量保證與控制,對其取水計量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納稅人應當在申報納稅時,按規定同步將取水計量數據通過取用水管理平臺等渠道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取用水計量監管,定期對納稅人取水計量的規范性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及時告知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問題或取水計量設施(器具)安裝運行不正常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納稅人并督促其盡快整改;檢查未發現問題且取水計量設施(器具)安裝運行正常的,稅務機關按照取水計量數據征收水資源稅。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應工況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申報納稅,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納稅申報期結束前向納稅人出具當期取水量核定書;或者按照省級財政、稅務、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方法核定的取用水量申報納稅:
(一)納稅人未按規定安裝取水計量設施(器具)的;
(二)納稅人安裝的取水計量設施(器具)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發現問題的;
(三)納稅人安裝的取水計量設施(器具)發生故障、損毀,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期限內更換或修復的;
(四)納稅人安裝的取水計量設施(器具)不能準確計量全部取(排)水量的;
(五)納稅人篡改、偽造取水計量數據的;
(六)其他需要核定水量情形的。
財稅[2024]2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條 建立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協作征稅機制。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的取水許可、取水計量數據或取水量核定書信息、違法取水信息、取水計劃信息、取水計量檢查結果等水資源管理相關信息,定期送交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定期將納稅人申報信息與水行政主管部門送交的信息進行分析比對。發現納稅人申報取用水量數據異常等問題的,可以提請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復核。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數據資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出具復核意見。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復核意見調整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水資源稅征收管理過程中發現問題的,由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聯合進行核查。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征收水資源稅的,停止征收水資源費。
第三十條 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繳納的水資源稅不計入自來水價格,在終端綜合水價中單列,并可以在增值稅計稅依據中扣除。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終端綜合水價結構逐步調整到位,原則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負擔。
第三十一條 水資源稅收入全部歸屬地方,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履行水資源開發、節約、保護、管理職能等相關經費支出由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原有水資源費征管人員,由地方人民政府統籌做好安排。
第三十二條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涉及的有關政策,由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水利部等部門研究確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已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的省份,按照本辦法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5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水利部關于河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30號)、《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關于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7〕80號)同時廢止。
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表
單位:元/立方米
省(自治區、直轄市) 地表水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 地下水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
北京 1.6 4
天津 0.8 4
山西 0.5 2
內蒙古
河北 0.4 1.5
山東
河南
陜西 0.3 0.7
寧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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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有關司負責人就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答記者問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規定,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印發了《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簡稱《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近日,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水利部財務司和水資源司有關負責同志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問: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的意義是什么?
答: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具有三方面的重要意義:
一是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體現。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高度出發,深刻把握生態文明建設在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的重要地位和戰略意義,大力推動生態文明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創造性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形成了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黨的二十大提出,“實施全面節約戰略,推進各類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完善支持綠色發展的財稅政策”;“統籌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治理”。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資源費改稅”。水資源是重要的自然資源,貫徹落實全面節約戰略,必須堅持節水優先、量水而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已先后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個省(區、市)開展了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改革試點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轉變用水方式、促進節水改造、規范取用水行為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在全國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是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重要體現,也有助于進一步鞏固和擴大水資源稅改革成果。
二是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是踐行新時代治水思路和確保國家水安全的重要舉措。水安全關乎國計民生。我國人多水少,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我國水資源需求量持續增長,水資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加之我國水資源利用效率總體不高,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都面臨水資源短缺的挑戰。資源稅是引導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資源稅杠桿調節作用,強調稅收是解決水問題的重要手段。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充分發揮稅收杠桿作用,有利于增強企業等社會主體節水意識和動力,鼓勵企業通過節水改造和技術創新提高用水效率,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循環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同時,水資源費改稅試點與地下水超采治理、取水許可管理等其他改革措施相互配合、協同推進,有利于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全面提升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水平。
三是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和完善我國綠色稅收體系的重要成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堅持使用資源付費和誰污染環境、誰破壞生態誰付費原則,逐步將資源稅擴展到占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資源稅法,授權國務院可以試點征收水資源稅。2023年12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堅持穩中求進、以進促穩、先立后破,謀劃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對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進行了全面部署,明確提出要“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資源費改稅”,“完善綠色稅制”。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完善以資源稅、環境保護稅為主體“多稅共治”,以系統性稅收優惠政策“多策組合”的綠色稅收體系,支持我國經濟社會綠色轉型,助力美麗中國建設。
二、問: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答: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實現平穩轉換。統籌現有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制度,在保持稅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穩定的前提下,實現水資源費制度向水資源稅制度的平穩轉換。
二是強化分類調控。對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取用地下水等從高確定稅額,通過設置差別稅額,更好發揮稅收調節作用,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
三是體現地區差異。充分考慮不同地區水資源狀況及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合理設置不同地區最低平均稅額水平,授權地方按規定確定本地區水資源稅的具體適用稅額。
四是調動地方積極性。將水資源稅收入全部留給地方,通過改革增加地方自主財力,拓展地方稅源,適當擴大地方稅收管理權限,更好發揮地方積極性。
三、問: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辦法》對水資源稅的納稅人、計稅依據、稅額標準、稅收優惠等稅制要素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納稅人和計稅依據。水資源稅的納稅人為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引調水工程等水資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
(二)稅額標準。水資源稅根據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額。國家統一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標準,具體適用稅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同時,要求對取用地下水、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
(三)稅收優惠。對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等五種情形,免征水資源稅;對超出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以及農村集中飲水工程取用水,授權地方減免水資源稅;對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相關納稅人,減征水資源稅。
(四)收入歸屬。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后,水資源稅收入全部歸屬地方(原水資源費收入實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適當增加地方自主財力。
(五)稅收征管。健全稅務機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協作征稅機制,強化對納稅人取水計量設施(器具)監管,規范和加強稅收征管。
四、問:與前兩次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相比,《辦法》有哪些政策調整?
答:相對于前兩次改革試點,《辦法》主要有四個方面的政策調整:
一是完善稅收制度。《辦法》進一步界定了水資源稅征收范圍和對象;細化了納稅人取用水適用多個稅額標準的申報納稅要求;強化了稅收優惠政策的正向激勵引導作用;與資源稅法有關規定相銜接,將水資源稅的納稅地點由生產經營所在地調整為取水口所在地等。
二是擴大地方權限。《辦法》適當擴大了地方稅收管理權限,包括:新增了地方可以減征和免征的稅收優惠政策;簡化水資源稅的稅額標準,授權地方在確定具體稅額時有更多調整空間;授權地方確定特定取用水的水資源稅核定方法和計征方式等。
三是健全征管機制。《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納稅人申報納稅的相關責任和義務。同時,進一步健全了稅務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信息共享和征管協同配合機制,提高水資源稅征管效率。
四是理順價稅關系。《辦法》明確了水資源稅和供水價格的關系,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為水資源稅的納稅人,水資源稅與自來水價格實行價稅分離,通過稅收引導相關企業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損。
五、問:采取哪些措施促進水資源費改稅平穩實施?
答: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涉及面廣、專業性強、社會關注度高,為確保改革試點平穩有序實施,各級財政、稅務、水行政主管部門將結合實際,利用多種媒體媒介對納稅人開展有針對性的政策宣傳解讀,確保納稅人懂政策、會申報、知操作,切實提高政策知曉度和落實精準性。同時,建立稅務與水利部門工作配合機制,交接納稅人檔案資料,開發和測試征稅信息系統,實現涉稅信息自動預填、自動計算,進一步提升納稅人辦稅便利度。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將加強工作指導,跟蹤分析改革試點運行情況,及時總結評估試點效果,指導各地落實工作任務和責任,加強部門協同配合,確保試點工作平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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