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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水資源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2025-01-10 12:05     來源:中國會計網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水資源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水利部關于水資源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府規〔2024〕7號),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財政廳、水利廳根據我省水資源稅征管實際,聯合制定《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水利廳關于水資源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5年2月8日前留下您的寶貴意見、建議。
稅 屋附件:
1.關于水資源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2.水資源稅征管公告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2025年1月8日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水利廳 關于水資源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水利部關于水資源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府規〔2024〕7號)等規定,現對四川省水資源稅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入取水計劃管理的納稅人,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取水審批機關要求申報下一年度取用水計劃建議。
二、水資源稅按季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三、水力發電取用水的納稅人應當向發電機組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資源稅。
四、四川省水資源稅征管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水利部關于水資源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號)和本公告規定執行。
五、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稅務局 四川省水利廳關于水資源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四川省稅務局 四川省水利廳公告2023年第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水利廳
2025年1月 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水利廳關于水資源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水利部關于水資源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府規〔2024〕7號),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財政廳、水利廳根據我省水資源稅征管實際,聯合制定《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水利廳關于水資源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25年第XX號,以下簡稱《公告》)。現對《公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2024年10月1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水利部聯合制發了《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明確于2024年12月1日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并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水利部關于水資源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24年第12號)。
依據上述文件規定,2024年12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四川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府規〔2024〕7號,以下簡稱《四川實施辦法》),明確《四川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17〕67號)同時廢止。為落實《四川實施辦法》規定,同時結合四川省水資源稅征管實際,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稅務局會同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水利廳,在廣泛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聯合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解讀
《公告》共五條,主要對申報取用水計劃、納稅申報期限、水力發電納稅地點等予以明確。
(一)關于申報取用水計劃。根據《四川實施辦法》第六條,除水力發電、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外,對納稅人取用水量超過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年計劃部分按適用稅額一定比例加征水資源稅。為此,《公告》第一條明確納稅人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取水審批機關要求申報下一年度取用水計劃建議。
(二)關于納稅申報期限。根據《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水資源稅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可以按年申報繳納。為此,《公告》第二條明確我省水資源稅按季征收,以保持政策連續性和納稅申報的便利性。
(三)關于水力發電納稅人納稅地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納稅地點確需調整的,由省級財政、稅務、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四川在上一輪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制發了《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四川省水利廳關于水資源稅納稅地點口徑的通知》(川財稅〔2017〕20號),明確“水力發電取用水的納稅人應當向發電機組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資源稅”。鑒于該文件的上位法已失效,經財政、稅務、水利三部門研究,保持水力發電取用水納稅地點不變并在本《公告》明確,不再另行發文。
(四)關于稅收征管依據。四川省水資源稅的征管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水利部關于水資源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水利廳關于水資源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25年第XX號)有關規定執行。
(五)關于生效日期。明確本《公告》與《四川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府規〔2024〕7號)的施行時間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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