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川府規〔2025〕1號 2025-02-20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幫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現將調整我省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在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額內據實減征。
本通知自2025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前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個人所得稅減征限額,按本通知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0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解讀
一、起草背景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授權,2019年省政府印發《關于明確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等有關政策的通知》(川府發〔2019〕26號),明確我省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個人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減征年應納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為進一步減輕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稅收負擔,加強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稅收政策協同,財政廳,四川省稅務局起草了《關于調整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高限額減征標準,2025年2月以省政府名義印發。
二、主要內容
將原政策殘疾人限額減征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6000元,孤老人員、烈屬限額減征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10000元,統一調整為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在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額內據實減征。
三、實施時間
《通知》自2025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前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個人所得稅減征限額,按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