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財會〔2019〕34號 |
各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各市級相關單位,各區財政局: 為加強我市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的管理,落實《天津市財政局和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轉發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津財會〔2018〕277號)及《天津市財政局關于做好我市2019年度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通知》(津財會〔2019〕23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我市2019年度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承擔繼續教育相適應的教學設施,面授教育機構還應有相應的教學場所; 2.擁有與承擔繼續教育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3.制定完善的教學計劃、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 4.能夠完成所承擔的繼續教育任務,保證教學質量; 5.符合《會計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認真實施繼續教育教學計劃,向社會公開繼續教育的范圍、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等情況。 (三)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專兼職結合的原則,聘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較高理論水平的業務骨干和專家學者,建立繼續教育師資庫。 二、登記管理 天津市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實行名錄登記管理,名錄信息向社會公開、共享。符合上述規定的會計繼續教育機構須通過天津市會計人員管理系統填報以下信息申請進入名錄,并承諾對以下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一)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公場所地址、聯系電話等機構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師資、管理隊伍有效身份證明等個人信息; (三)教學計劃、管理制度; (四)教學場所地址、教學設備設施情況; (五)根據公開、共享要求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財政局對各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提交的信息在“天津會計網(tjkj.cz.tj.gov.cn)”和“天津市會計人員管理系統(可通過天津會計網登陸)”上公示,供公眾查詢監督,并定期向我市教育管理部門推送。 三、教學實施 (一)提供面授的繼續教育機構,應當于準備舉辦繼續教育培訓15日前,將本次培訓計劃(包括培訓時間、培訓內容、收費標準、師資情況等)在天津市會計人員管理系統進行登記發布;提供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的繼續教育機構應當于當年首次培訓前,一次性將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內容、收費標準、師資情況等)在天津市會計人員管理系統進行登記發布,并提供培訓網址鏈接(接口)。 (二)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在發生培訓計劃變更(包括時間、地點、內容、收費、師資等)時,須提前向財政部門報備并在天津市會計人員管理系統中更新。 (三)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發生變更機構名稱、辦公及教學場所(網址域名)、機構負責人、變更聘用教師等事項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0日內,在天津市會計人員管理系統中自行更新。 (四)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注銷時,應當在天津市會計人員管理系統中向市財政局辦理名錄注銷手續。 (五)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培訓檔案:采取面授培訓方式的,應當歸檔的材料包括簽到表、培訓現場視頻、培訓內容時間等相關材料;采取網絡培訓方式的,應當歸檔材料包括每一名學員的詳細登錄賬號、時段、學習內容等相關材料。對于上述培訓檔案,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采取多種形式進行記錄、留存,留存時間自培訓結束起不少于12個月。 (六)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在培訓結束后,應根據考核結果及時在天津市會計人員管理系統為會計人員進行登記,登記內容由財政部門負責復核確認。 (七)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政策變化、教學效果等及時改進培訓方式,科學調整培訓內容,加強教學管理,提高教學水平,保證培訓質量。 四、監督管理 (一)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對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對繼續教育機構建立信用評價系統,信用評價結果進行網上公示并作為以后年度能否承擔繼續教育開展的重要參考依據。 對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的監督檢查可采取實地檢查、調取資料、直播抽查、社會監督、機構互評、學員反饋等多種方式開展或將有關材料調到本機關進行檢查。 (二)市財政局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郵箱,供公眾監督會計繼續教育機構。 (三)各繼續教育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財政局暫停其會計繼續教育登記,并責令其在30日內進行整改: 1.未保持規定辦學條件的; 2.無教學計劃或者有教學計劃而不按教學計劃完成教學課時和內容的; 3.師資及管理人員不具備相應資格和教學要求的; 4.教學設備落后,不能承擔教學任務的; 5.教學管理混亂,學員投訴較多的; 6.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 7.其他影響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質量的問題。 (四)各繼續教育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財政局停止其會計繼續教育登記,對其開展的繼續教育培訓活動不予認可,并統一向社會公告: 1.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名義亂收費或者只收費不培訓的; 2.虛設培訓場所,以虛假申請材料欺騙登記機關的; 3.采取虛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委托或變相委托、同意或默許其他社會機構或個人組織生源的; 4.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名義組織境內外公費旅游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的; 5.不服從有關部門管理,有本通知“四、監督管理”“第(三)項”情形之一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6.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五)對于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出現的失信記錄,市財政局將定期向我市市場監管、教育管理等部門推送。 (六)市財政局適時組織業務培訓班,對各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師資人員進行知識更新,提高教學質量。 五、其他事項 各市(區)級行業主管部門可自行組織本行業、本系統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其管理參照對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的上述要求執行。各行業主管部門在開展培訓時,應高度負責,精心組織,制定完善的培訓計劃,保證教學質量。 各級財政部門按隸屬關系對市(區)級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會計繼續教育培訓進行監督管理。 投訴舉報聯系方式: 聯系人:馬 迪 聯系電話:23205715 傳 真:23205722 投訴舉報郵箱:kuaijijubao@163.com
2019年4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