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會計繼續教育參加主體
天津市轄區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稱單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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