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質量監理合同貼花問題的批復
新地稅三字[1999]13號 1999-09-07
塔城地區地方稅務局:
局關于《關于質量監理合同貼花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設工程質量監理公司屬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擁有專業技術人員、專門從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獨立法人機構。其質量監理合同的實質內容與技術合同中“技術服務合同”相似,同屬于“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決有關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技術合同”,所以質量監理合同可比照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以其所載的監理費為計稅依據,按萬分之三的稅率計算貼花。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1999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