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關于進一步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試點工作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5號 2022-11-04
為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要求,繼續加大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以下簡稱“全電發票”)推廣使用力度。經國家稅務總局同意,決定進一步擴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納稅人可接收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發票的開票方范圍。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納稅人可接收四川省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發票,包括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帶有“普通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和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折疊票)。
二、根據推廣進度和試點工作安排,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發票的試點地區范圍將分批擴至全國,具體擴圍時間以開票試點省(區、市)級稅務機關公告為準。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納稅人可接收新增開票試點省開具的發票。
三、全電發票試點的其它事項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試點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4號)的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2022年11月4日
《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關于進一步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試點工作的公告》解讀
為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要求,全面推進稅收征管數字化升級和智能化改造,為此,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關于進一步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試點工作的公告》(以下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進一步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試點的背景是什么?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穩步實施發票電子化改革的部署安排,前期國家稅務總局在內蒙古自治區、上海市、廣東省(不含深圳市)3個地區開展了全電發票試點工作,并本著穩妥有序的原則,將受票方范圍逐步擴大至全國。為進一步推進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以下簡稱全電發票)試點工作,經國家稅務總局同意,現將四川省納入全電發票開票試點地區范圍,全國其他省市將根據試點工作安排逐步納入開票試點范圍。
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納稅人何時可以開始接收其他省市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發票?
根據全電發票推廣工作安排,具體擴圍時間以開票試點省級稅務機關公告為準。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納稅人可以接收新增開票試點省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