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關于發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試行)》的公告
新稅公告[2023]2號 2023-03-01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深入推進精確執法、精細服務、精準監管、精誠共治,進一步促進執法統一規范,不斷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現予以發布。
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的公告》(2016年第10號,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修改)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2023年3月1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監督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涉稅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新疆稅收執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各級稅務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認定稅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選擇處罰種類和幅度并作出處罰決定的權力。
第四條 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罰款;
(二)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停止出口退稅權;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五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原則。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種類和幅度內,依照法定權限,遵守法定程序,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二)合理原則。符合立法目的,考慮相關事實因素和法律因素,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與本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公平公正原則。對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稅收違法行為,所適用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四)公開原則。按規定公開行政處罰依據和行政處罰信息。
(五)程序正當原則。依法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等各項法定權利。
(六)信賴保護原則。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為。
(七)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預防和糾正涉稅違法行為,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
第六條 稅務機關依職權對當事人的稅收違法行為,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及其幅度的執行標準,應當依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以下簡稱《裁量基準》)執行。
《裁量基準》根據稅收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將違法程度分為“輕微”“較輕”“一般”和“嚴重”檔次,并細化相應的處罰基準。
第七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首次發生違法行為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違法行為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行政處罰的,或者規定直接給予行政處罰的,不得以教育或者責令限期改正代替行政處罰。
責令限期改正,應當給予合理的期限,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日。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稅務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稅務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稅收法律規范且均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十一條 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依法履行告知義務。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擬處理結果,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涉及法定回避情形的,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稅務人員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應當自行回避或者由稅務機關決定回避。
第十四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進行復核,陳述申辯事由成立的,稅務機關應當采納;不采納的,應予說明理由。
稅務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稅務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六條 對情節復雜、爭議較大、處罰較重、影響較廣或者擬減輕處罰等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經過集體審議決定。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制作行政處罰文書,應當引用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作為處罰依據,不得單獨引用本辦法和《裁量基準》作為處罰依據。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按照普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在執法文書中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基準適用等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各級稅務機關全面依法行政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本機關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二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執法督察、案卷評查等方式,對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管理,實現流程控制,規范裁量行為,減少執法風險。
第二十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積極推進執法信息網上錄入、執法程序網上流轉、執法活動網上監督、執法結果網上查詢,實現行政處罰執法過程的信息化、可回溯和全過程監督。
第二十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務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要求,依法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已經生效的稅務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裁量基準》所稱“超過”“不滿”均不含本數,“以上”“以下”均含本數,特別注明的除外。
《裁量基準》中“2日”“3日”“5日”“7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其他關于“日”的規定指自然日。若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裁量基準》中所稱“五年”指稅收違法行為發現之日前六十個月。
《裁量基準》所稱“逾期”是指超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期限。
第二十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結合本辦法,按照《裁量基準》執行。本辦法及《裁量基準》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及《裁量基準》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的公告》(2016年第10號,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修改)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