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旅游專項(基金)補助經費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全文廢止]
新財行[2008]207號 200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自治區旅游專項(基金)補助經費(以下簡稱補助經費)的管理,充分發揮補助經費的宏觀導向作用和資金使用效益,推動旅游事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助經費來源是中央、自治區安排的旅游發展基金和自治區安排的旅游宣傳促銷補助等經費。
第三條 補助經費使用,應本著突出重點、擇優扶強、集中使用、注重效益的原則。目的是調整產業結構、涵養后續財源,引導各類社會資金的投入,以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第四條 補助經費應按照科學、公開、公平的原則進行分配。
第二章 補助經費范圍
第五條 中央及自治區旅游發展基金補助范圍:
(一)旅游開發項目補助經費:重點支持列入中央或自治區級的旅游開發項目,補助范圍包括:旅游基礎設施、旅游接待設施及配套設施等建設,重點旅游景區項目和旅游項目開發建設,旅游商品開發研制和生產等。
(二)貸款貼息補助經費:主要用于重點旅游開發項目的貸款貼息補助,項目業主為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或實行企業化管理、獨立核算的事業法人資格的建設單位。堅持先有貸款,再安排貼息資金的原則。項目貸款已經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或政策性銀行批準同意,并與承貸單位簽訂貸款合同。貼息資金的貼補率不超過當期銀行貸款利率。
(三)以獎代補經費:主要用于獎勵對自治區旅游業發展做出顯著貢獻的旅游項目業主單位。
第六條 旅游宣傳促銷經費補助范圍
(一)國內宣傳促銷費:主要用于參加國內舉辦大中型旅游宣傳促銷活動發生的費用。
(二)國外宣傳促銷費:主要用于為開拓海外旅游市場,組織參加在國外舉辦的旅游宣傳促銷活動發生的費用。
(三)境內外廣告宣傳費:主要用于宣傳自治區旅游業整體形象在境內外媒體制作、刊登廣告等所支付的費用。
(四)旅游宣傳品、紀念品制作費,主要用于配合開展國內外宣傳促銷活動而推出的宣傳品和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紀念品制作費用以及必要的購置費用。
(五)入境旅游獎勵經費:主要用于獎勵遵守國家法律和行業法規,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旅游企業,入境游客為旅游企業自聯組團人員。
(六)其它費用:主要用于財政部和國家旅游局、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旅游局為新疆旅游業發展而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七條 申請補助經費項目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符合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經濟發展戰略目標的全局性項目。
(二)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三)項目申請和資金使用者應為同一部門或單位。
(四)申報項目的業主單位所申報項目必須到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立項審批。
第八條 申請補助經費項目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或國有土地使用出讓合同。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
(四)貸款貼息項目應附銀行貸款合同和銀行貸款實際發生計息單及相關審貸法律文件。
(五)以獎代補項目應附項目相關合同簽訂、投入產出、就業安置、稅收上繳等情況報告及相關依據。
(六)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以上第(一)、(二)、(三)款為所有申報項目的必備條件,第(四)、(五)、(六)款為特定項目的必備條件。
第九條 補助經費申報程序
(一)項目申報由各地(州、市)旅游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提供書面申請及所需申報項目依據,于每年4月30日前報送自治區旅游局、自治區財政廳。逾期未報將不予安排項目資金。
(二)自治區旅游局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審核匯總各地(州、市)上報項目,并于每年5月30日前將本年度補助經費項目使用計劃建議商自治區財政廳共同審定。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條 自治區財政廳依照審定的項目和金額將補助經費撥付項目實施單位。
第十一條 補助經費的使用,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范圍,專款專用,各地(州、市)、縣財政局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分期向項目實施單位撥付補助經費。
第十二條 在項目實施中,項目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現行有關財務制度,并按照財政部、國家旅游局、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旅游局批復的專項補助經費用途和要求,保證項目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補助經費項目一經批準,不得自行調整。項目執行中確需變更、終止的,中央項目需經財政部、國家旅游局批復,地方項目需經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旅游局批復后實施。
第十四條 補助經費項目應于當年完成。確因政策調整等原因造成當年不能完成的,中央項目應通過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旅游局向財政部、國家旅游局報告,地方項目應向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旅游局報告。在調整批復下達后,嚴格按照批復要求執行。
第十五條補助經費執行中按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實施。因項目無法實施造成補助經費結余的,結余資金收回自治區國庫。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旅游局對項目資金的支出范圍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核、檢查,加強對旅游發展基金使用和執行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監督,考核評價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滯留、挪用、侵占旅游發展基金,或者擅自改變資金使用范圍。發生上述違法行為,已撥付的資金由各地(州、市)財政部門予以收回,上交自治區財政,并取消業主單位兩年的資金申請資格,并由各地(州、市)、縣財政部門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同時報送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旅游局備案。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旅游發展基金使用業主單位拒不接受財政、旅游、審計等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的,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暫停或停止撥付資金;已經撥付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資金,取消業主單位兩年的申請資格。
第十九條在年度預算執行完畢后,各地(州、市)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旅游部門上報資金使用情況書面報告,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報送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旅游局。逾期未報取消所有申報項目兩年申請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旅游專項補助經費管理辦法》(新財行[2006]149號)同時廢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200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