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于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自治區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及減免稅辦法的決定》的決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1號 2024-06-02
(2024年5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自治區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及減免稅辦法的決定〉的決定》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24年5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6月2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自治區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及減免稅辦法的決定》附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中“煤”稅目的原礦稅率由6%修改為9%、選礦稅率由5%修改為8%。
本決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自治區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及減免稅辦法的決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