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印發關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工作的有關精神,自2021年1月1日起,西藏自治區范圍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交由稅務部門征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我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劃轉后的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以及年審申報等政策按照《西藏自治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暫行)》(藏財稅〔2020〕17號)執行。
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暫按年度征收,當年征收上一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繳納時間為1月至9月。用人單位應按照繳納時限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上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
西藏自治區殘疾人聯合會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