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對《西藏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修訂稿)征求意見建議的通知
尊敬的納稅人:
您好!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進一步提高全區稅務系統依法行政水平、促進稅務行政處罰公平,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對《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西藏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西藏自治區國稅局2018年第3號)開展修訂工作,形成了《西藏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修訂稿)》,現向廣大納稅人征求意見建議。
如有相關意見建議,請您于2022年2月20日之前,發送至郵箱:419055693@qq.com。對于您的意見建議,我們將積極開展研究后采納。
感謝您的支持和參與!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
2022年2月11日
附件:《西藏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修訂稿)》
西藏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修訂稿)(征求意見稿) | |||||
違法違章種類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裁量階次 | 適用條件 | 處罰標準 |
稅務登記類 |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一般:超過責令限期30日以內的; 嚴重:超過責令限期多于30日至45日以內的; 特別嚴重:超過責令限期多于45日的。 |
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對個人可以處5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對個人可以處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2.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 |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第四十條:“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一般:超過責令限期30日以內的; 嚴重:超過責令限期多于30日至45日以內的; 特別嚴重:超過責令限期多于45日的。 |
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對個人可以處5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對個人可以處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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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一般:超過責令限期30日以內的; 嚴重:超過責令限期多于30日至45日以內的; 特別嚴重:超過責令限期多于45日的。 |
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對個人可以處5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對個人可以處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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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一般:超過責令限期30日以內的; 嚴重:超過責令限期多于30日至45日以內的; 特別嚴重:超過責令限期多于45日的。 |
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對個人可以處5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對個人可以處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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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未造成稅款流失的; 一般:造成稅款流失在5000元以下的; 嚴重:造成稅款流失超過5000元至2萬元以下的; 特別嚴重:造成稅款流失超過2萬元的。 | 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處20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處3000元以上至1萬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處1萬元以上至2萬元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處2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6.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 |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第四十一條:“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涉嫌其他違法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未造成稅款流失的; 一般:造成稅款流失2000元以下的; 嚴重:造成稅款流失超過2000元至5000元以下的。 特別嚴重:造成稅款流失超過5000元的。 | 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般:處5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處2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處5000元以上至1萬元以下的罰款 。 納稅人涉嫌其他違法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 |
稅務登記類 | 7.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 |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第四十二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一般:超過責令限期30日以內的; 嚴重:超過責令限期多于30日至45日以內的; 特別嚴重:超過責令限期多于45日的。 |
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對個人可處5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對個人可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可處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可處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8.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法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二條:“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一般:超過責令限期30日以內的; 嚴重:超過責令限期多于30日至45日以內的; 特別嚴重:超過責令限期多于45日的。 | 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處2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處5000元以上至2萬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處2萬元以上至3萬元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處3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9.境內機構或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未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的 。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公布)第三十三條:“境內機構或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未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一般:超過責令限期30日以內的; 嚴重:超過責令限期多于30日至45日以內的; 特別嚴重:超過責令限期多于45日的。 |
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對個人可以處5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對個人可以處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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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申報類 | 10.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一般: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在6個月之內的; 嚴重: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超過6個月至12個月之內; 特別嚴重: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 |
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對個人可以處5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對個人可以處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可以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1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編造計稅依據金額5000元以下的; 一般:編造計稅依據金額超過5000元至2萬元以下的; 嚴重:編造計稅依據金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以下的; 特別嚴重:編造計稅依據金額超過5萬元的。 |
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并對個人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并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嚴重: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特別嚴重: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12.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少繳的應納稅款,在稅務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前主動全額補繳的; 一般:能夠配合稅務機關,且未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嚴重:不配合稅務機關的,或者違法行為產生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特別嚴重:逃避、拒絕檢查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違法行為產生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 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的罰款。 一般: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至1倍以下的罰款。 嚴重: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1倍以上至2倍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2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 | |
發票及票證管理類 | 13.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涉及普通發票份數少于10份,或涉及發票金額低于5000元的; 一般:涉及普通發票份數在10份以上至25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以下,或涉及發票金額在5000元以上至2萬元的; 嚴重:涉及普通發票份數超過25份至50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超過2份至5份以下,或涉及發票金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以下的; 特別嚴重:涉及普通發票份數超過50份,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超過5份,或涉及發票金額超過5萬元的。 |
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同時沒有違法所得的,不予行政處罰。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對個人可以處5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對個人可以處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可以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14.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涉及普通發票份數少于10份,或涉及發票金額低于5000元的; 一般:涉及普通發票份數在10份以上至25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以下,或涉及發票金額在5000元以上至2萬元的; 嚴重:涉及普通發票份數超過25份至50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超過2份至5份以下,或涉及發票金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以下的; 特別嚴重:涉及普通發票份數超過50份,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超過5份,或涉及發票金額超過5萬元的。 |
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同時沒有違法所得的,不予行政處罰。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對個人可以處5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對個人可以處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可以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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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及票證管理類 | 15.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涉及普通發票份數少于10份,或涉及發票金額低于5000元的; 一般:涉及普通發票份數在10份以上至25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以下,或涉及發票金額在5000元以上至2萬元的; 嚴重:涉及普通發票份數超過25份至50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超過2份至5份以下,或涉及發票金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以下的; 特別嚴重:涉及普通發票份數超過50份,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超過5份,或涉及發票金額超過5萬元的。 |
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同時沒有違法所得的,不予行政處罰。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對個人可以處5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對個人可以處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可以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16.拆本使用發票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四)拆本使用發票的。”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涉及發票份數少于10份,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在責令限期內改正的; 一般:涉及發票份數在10份以上至25份以下的; 嚴重:涉及發票份數超過25份至50份以下的; 特別嚴重:涉及發票份數超過50份的。 |
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同時沒有違法所得的,不予行政處罰。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對個人可以處5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對個人可以處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可以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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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五)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涉及普通發票份數少于10份,或涉及發票金額低于5000元的; 一般:涉及普通發票份數在10份以上至25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以下,或涉及發票金額在5000元以上至2萬元的; 嚴重:涉及普通發票份數超過25份至50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超過2份至5份以下,或涉及發票金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以下的; 特別嚴重:涉及普通發票份數超過50份的,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超過5份,或涉及發票金額超過5萬元的。 |
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同時沒有違法所得的,不予行政處罰。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以下標準進行處罰: 輕微:對個人可以處5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對個人可以處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可以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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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涉及普通發票份數少于10份,或涉及發票金額低于5000元的; 一般:涉及普通發票份數在10份以上至25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以下,或涉及發票金額在5000元以上至2萬元的; 嚴重:涉及普通發票份數超過25份至50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超過2份至5份以下,或涉及發票金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以下的; 特別嚴重:涉及普通發票份數超過50份的,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超過5份,或涉及發票金額超過5萬元的。 |
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同時沒有違法所得的,不予行政處罰。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對個人可以處5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對個人可以處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可以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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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涉及普通發票份數少于10份,或涉及發票金額低于5000元的; 一般:涉及普通發票份數在10份以上至25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以下,或涉及發票金額在5000元以上至2萬元的; 嚴重:涉及普通發票份數超過25份至50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超過2份至5份以下,或涉及發票金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以下的; 特別嚴重:涉及普通發票份數超過50份的,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超過5份,或涉及發票金額超過5萬元的。 |
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同時沒有違法所得的,不予行政處罰。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對個人可以處5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對個人可以處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可以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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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八)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涉及普通發票份數少于10份,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在責令限期內改正的; 一般:涉及普通發票份數在10份以上至25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以下的; 嚴重:涉及普通發票份數超過25份至50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超過2份至5份以下的; 特別嚴重:涉及普通發票份數超過50份,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超過5份的。 |
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同時沒有違法所得的,不予行政處罰。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對個人可以處5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對個人可以處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可以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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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九)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涉及普通發票份數少于10份,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在責令限期內改正的; 一般:涉及普通發票份數在10份以上至25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以下的; 嚴重:涉及普通發票份數超過25份至50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超過2份至5份以下的; 特別嚴重:涉及普通發票份數超過50份,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超過5份的。 |
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同時沒有違法所得的,不予行政處罰。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對個人可以處5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對個人可以處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可以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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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涉及普通發票份數少于10份,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在責令限期內改正的; 一般:涉及普通發票份數在10份以上至25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以下的; 嚴重:涉及普通發票份數超過25份至50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超過2份至5份以下的; 特別嚴重:涉及普通發票份數超過50份,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超過5份的。 | 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同時沒有違法所得的,不予行政處罰。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般: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處1萬元以上至1.5萬元的罰款。 特別嚴重:處1.5萬元以上至3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23.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涉及普通發票份數少于10份,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在責令限期內改正的; 一般:涉及普通發票份數在10份以上至25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以下的; 嚴重:涉及普通發票份數超過25份至50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超過2份至5份以下的; 特別嚴重:涉及普通發票份數超過50份,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超過5份的。 | 按以下基準予以罰款: 輕微: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般: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處1萬元以上至1.5萬元的罰款。 特別嚴重:處1.5萬元以上至3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24.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虛開金額在2000元以下; 一般:虛開金額超過2000元至1萬元以下; 嚴重: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至10萬元以下; 特別嚴重:虛開金額超過10萬元。 | 按以下基準予以罰款: 輕微: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并處5萬元以上至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并處20萬元以上至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25.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虛開金額在2000元以下; 一般:虛開金額超過2000元至1萬元以下; 嚴重: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至10萬元以下; 特別嚴重:虛開金額超過10萬元。 | 按以下基準予以罰款: 輕微: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并處5萬元以上至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并處20萬元以上至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發票及票證管理類 | 26.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虛開金額在2000元以下; 一般:虛開金額超過2000元至1萬元以下; 嚴重: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至10萬元以下; 特別嚴重:虛開金額超過10萬元。 | 按以下基準予以罰款: 輕微: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并處5萬元以上至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并處20萬元以上至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27.非法代開發票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非法代開金額在2000元以下; 一般:非法代開金額超過2000元至1萬元以下; 嚴重:非法代開金額超過1萬元至10萬元以下; 特別嚴重:非法代開金額超過10萬元。 | 按以下基準予以罰款: 輕微: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并處5萬元以上至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并處20萬元以上至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28.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定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涉及普通發票份數少于10份的; 一般:涉及普通發票份數在10份以上至25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以下的; 嚴重:涉及普通發票份數超過25份至50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超過2份至5份以下的; 特別嚴重:涉及普通發票份數超過50份的,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超過5份的。 | 按以下基準予以罰款: 輕微:并處1萬元以上至2萬元以下罰款。 一般:并處2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下罰款。 嚴重:并處5萬元以上至20萬元以下罰款。 特別嚴重:并處20萬元以上至50萬元以下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29.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規定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 一般、嚴重 | 一般:屬于五年內首次違法; 嚴重:五年內違法兩次以上。 | 按以下基準予以罰款: 一般: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30.非法印制發票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法印制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涉及普通發票份數少于10份的; 一般:涉及普通發票份數在10份以上至25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以下的; 嚴重:涉及普通發票份數超過25份至50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超過2份至5份以下的; 特別嚴重:涉及普通發票份數超過50份,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超過5份的。 | 按以下基準予以罰款: 輕微:并處1萬元以上至1.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并處1.5萬元以上至2萬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并處2萬元以上至3萬元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并處3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下的罰款。 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31.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涉及普通發票份數少于10份的; 一般:涉及普通發票份數在10份以上至25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以下的; 嚴重:涉及普通發票份數超過25份至50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超過2份至5份以下的; 特別嚴重:涉及普通發票份數超過50份,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超過5份的。 | 按以下基準予以罰款: 輕微:處1萬元以上至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處2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處5萬元以上至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處20萬元以上至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3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涉及普通發票份數少于10份的; 一般:涉及普通發票份數在10份以上至25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以下的; 嚴重:涉及普通發票份數超過25份至50份以下,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超過2份至5份以下的; 特別嚴重:涉及普通發票份數超過50份,或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超過5份的。 | 按以下基準予以罰款: 輕微:處1萬元以上至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處2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處5萬元以上至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處20萬元以上至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33.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 一般、嚴重 | 一般:屬于五年內首次違法; 嚴重:五年內違法兩次以上。 | 按以下基準予以罰款: 一般: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發票及票證管理類 | 34.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涉及未繳、少繳或騙取稅款金額在2000元以下的; 一般:涉及未繳、少繳或騙取稅款金額在超過2000元至5000元以下的; 嚴重:涉及未繳、少繳或騙取稅款金額在超過5000元至1萬元以下的; 特別嚴重:涉及未繳、少繳或騙取稅款金額超過1萬元的。 | 按以下基準予以罰款: 輕微: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20%以下的罰款。 一般: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20%以上至50%以下的罰款。 嚴重: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50%以上至80%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80%以上至1倍以下的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 |
35.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稅收票證。 | 《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修改)第五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及有關規定保管、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收票證及有關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劾U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開具稅收票證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涉及稅收票證5份以下的; 一般:涉及稅收票證5份以上15份以下的; 嚴重:涉及稅收票證15份以上25份以下的; 特別嚴重:涉及稅收票證超過25份的。 |
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處50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處50以上至200以下的罰款。 嚴重:處200以上至500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處500以上至1000以下的罰款。 | ||
賬簿憑證類 | 36.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一般:超過責令限期30日以內的; 嚴重:超過責令限期多于30日至45日以內的; 特別嚴重:超過責令限期多于45日的。 |
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對個人可以處5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對個人可以處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37.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一般:超過責令限期30日以內的; 嚴重:超過責令限期多于30日至45日以內的; 特別嚴重:超過責令限期多于45日的。 |
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對個人可以處5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對個人可以處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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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一般:超過責令限期30日以內的; 嚴重:超過責令限期多于30日至45日以內的; 特別嚴重:超過責令限期多于45日的。 |
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對個人可以處5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對個人可以處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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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涉及憑證份數在5份以下的; 一般:涉及憑證份數超過5份至15份以下的; 嚴重:涉及憑證份數超過15份至30份以下的; 特別嚴重:涉及憑證份數超過30份的。 | 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處2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罰款。 一般:處5000元以上至1萬元以下罰款。 嚴重:處1萬元以上至2萬元以下罰款。 特別嚴重:處2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賬簿憑證類 | 40.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一般:超過責令限期30日以內的; 嚴重:超過責令限期多于30日至45日以內的; 特別嚴重:超過責令限期多于45日的。 |
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對個人可以處5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對個人可以處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稅款征收類 | 41.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少繳的應納稅款,在稅務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前主動全額補繳的; 一般:能夠配合稅務機關,且未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嚴重:不配合稅務機關的,或者違法行為產生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特別嚴重:逃避、拒絕檢查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違法行為產生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 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的罰款。 一般: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至1倍以下的罰款。 嚴重: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1倍以上至2倍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2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42.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稅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欠繳稅款金額5000元以下的; 一般:欠繳稅款金額超過5000元至2萬元以下的; 嚴重:欠繳稅款超過2萬元至5萬元以下的; 特別嚴重:欠繳稅款金額超過5萬元的。 | 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并處欠繳稅款50%的罰款。 一般:并處欠繳稅款50%以上至1倍以下的罰款。 嚴重:并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至3倍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并處欠繳稅款3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43.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騙取稅款金額低于5萬元的; 一般:騙取稅款金額5萬元以上至50萬元以下的; 嚴重:騙取稅款金額超過50萬元至250萬元以下,或因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金額在30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的; 特別嚴重:騙取稅款金額超過250萬元,或因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金額超過150萬元的。 | 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并處騙取稅款1倍的罰款,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半年以上至一年以下。 一般: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至2倍以下的罰款,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以上至一年半以下。 嚴重:并處騙取稅款2倍以上至3倍以下的罰款,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半以上至兩年以下。 特別嚴重:并處騙取稅款3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兩年以上至三年以下。 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 |
44.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以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一般:5年內以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2次以上的; 嚴重:以暴力方法拒不繳納稅款,但未造成人身傷害的; 特別嚴重:以暴力方法拒不繳納稅款造成人身傷害,或抗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多次抗稅的。 | 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輕微:并處拒繳稅款1倍的罰款。 一般: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至2倍以下的罰款。 嚴重:并處拒繳稅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并處拒繳稅款3倍以上至5倍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45.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少繳的應納稅款,在稅務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前主動全額補繳的; 一般:能夠配合稅務機關,且未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嚴重:不配合稅務機關的,或者違法行為產生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特別嚴重:逃避、拒絕檢查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違法行為產生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 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的罰款。 一般: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至1倍以下的罰款。 嚴重: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1倍以上至2倍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2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 | |
稅款征收類 | 46.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扣繳義務人已向稅務機關報告的除外)。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第二條第三款:“扣繳義務人違反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造成稅款流失金額在5000元以下的; 一般:造成稅款流失金額超過5000元至2萬元以下的; 嚴重:造成稅款流失金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以下的; 特別嚴重:造成稅款流失金額超過5萬元的。 | 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的罰款。 一般: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至1倍以下的罰款。 嚴重: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1倍以上至2倍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2倍以上至3倍以下的罰款;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補扣或補收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 |
47.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其未繳、少繳稅款或騙取稅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導致未繳、少繳或騙取稅款金額在5000元以下的; 一般:導致未繳、少繳或騙取稅款金額超過5000元至2萬元以下的; 嚴重:導致未繳、少繳或騙取稅款金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以下的; 特別嚴重:導致未繳、少繳或騙取稅款金額超過5萬元的。 | 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20%以下的罰款。 一般: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20%以上至50%以下的罰款。 嚴重: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50%以上至80%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80%以上至1倍以下的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 | |
48.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造成未繳或少繳稅款金額在5000元以下的; 一般:造成未繳或少繳稅款金額超過5000元至2萬元以下的; 嚴重:造成未繳或少繳稅款金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以下的; 特別嚴重:造成未繳或少繳稅款金額超過5萬元的。 | 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處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的罰款; 一般:處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至1倍以下的罰款; 嚴重:處未繳或者少繳稅款1倍以上至2倍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處未繳或者少繳稅款2倍以上至3倍以下的罰款。 | |
稅務檢查類 | 49.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三)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一般:超過責令限期30日以內的; 嚴重:超過責令限期多于30日至45日以內的; 特別嚴重:超過責令限期多于45日的。 | 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一般:可以處5000元以上至1萬元以下罰款。 嚴重:處1萬元以上至2萬元以下罰款。 特別嚴重:處2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下罰款。 |
50.稅務機關依法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拒絕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積極消除不良影響,及時主動改證或在限期內改證的; 一般:按要求改正、配合檢查,但已導致事實無法查明的; 嚴重:拒不改正、拒不接受檢查的; 特別嚴重: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撓檢查或有其他嚴重情形。 | 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一般:可以處5000元以上至1萬元以下罰款。 嚴重:處1萬元以上至2萬元以下罰款。 特別嚴重:處2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下罰款。 | |
稅務檢查類 | 5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造成稅款流5000元以下的; 一般:造成稅款流失超過5000元至2萬元以下的; 嚴重:造成稅款流失超過2萬元至5萬元以下的; 特別嚴重:造成稅款流失超過5萬元的。 | 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處10萬元以上至1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處15萬元以上至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處20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至8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處30萬元以上至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8000元以上至1萬元以下的罰款。 |
納稅擔保類 | 52.納稅人、納稅擔保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的。 |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納稅人、納稅擔保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的,由稅務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于經營行為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不屬于經營行為的; 一般:屬于經營行為,且擔保金額在2萬元以下的; 嚴重:屬于經營行為,且擔保金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以下的; 特別嚴重:屬于經營行為,且擔保金額超過5萬元的。 | 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處10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處2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處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53.非法為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實施虛假納稅擔保提供方便的。 |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非法為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實施虛假納稅擔保提供方便的,由稅務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虛假擔保金額在2000元以下的; 一般:虛假擔保金額超過2000元至5000元以下的。 嚴重:虛假擔保金額超過5000元至1萬元以下的; 特別嚴重:虛假擔保金額超過1萬元的。 | 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處20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處500元以上至800元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處8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54.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造成應繳稅款損失的。 |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造成應繳稅款損失的,由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以未繳、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 輕微:造成應繳稅款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 一般:造成應繳稅款損失超過5000元至2萬元以下的; 嚴重:造成應繳稅款損失超過2萬元至5萬元以下的; 特別嚴重:造成應繳稅款損失在超過5萬元的。 | 按以下基準予以處罰: 輕微:處未繳、少繳稅款50%的罰款。 一般:處未繳、少繳稅款50%以上至1倍以下的罰款。 嚴重:處未繳、少繳稅款1倍以上至3倍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處未繳、少繳稅款3倍以上至5倍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