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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4號 關于發布《西南區域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

2023-07-28 12:09     來源:中國會計網     

關于發布《西南區域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4號           2023-07-11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進一步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切實保障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推進區域執法標準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西南區域稅務執法實際,制定《西南區域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現予以發布。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發布〈川渝地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川渝地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21年第4號)、《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關于修訂〈貴州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公告》(2019年第15號)、《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發布〈云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21年第7號)、《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發布〈西藏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22年第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西南區域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

2023年7月11日

關于《西南區域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進一步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優化稅務執法方式,切實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推進區域執法標準統一,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稅務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聯合制定并發布《西南區域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

  二、主要內容

  《裁量基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第36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納稅擔保試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1號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公布)、《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48號修改)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稅務登記類、納稅申報類、賬簿憑證管理類、發票及票證管理類、稅款征收類、稅務檢查類、納稅擔保類等7類53項稅務違法行為細化明確了法定依據、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并按照法制統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則,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劃分裁量階次。

  在明確不同裁量階次的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基礎上,《裁量基準》允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于不予處罰、減輕處罰的規定適用。對于“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首違不罰”事項,《裁量基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的公告》(2021年第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第二批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的公告》(2021年第33號)執行。

  三、主要特點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稅務局在前期推行基礎上,經過進一步的調查研究論證,廣泛征求意見,重點考慮了以下因素:

  一是堅持依法依規。《裁量基準》所明確的7類53項稅務違法行為處罰裁量具體標準,均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稅務部門規章等有關規定,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內進行細化、量化,充分體現合法性原則。

  二是堅持過罰相當。《裁量基準》充分考慮了稅務違法行為涉及的各類因素,力爭做到處罰與稅務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與西南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對于經常發生且違法情節或危害后果相對輕微的稅務違法行為,設置了相對較低的處罰金額或“首違不罰”,體現執法“柔性”;對于虛開、騙稅等性質嚴重的稅務違法行為,予以較重的處罰,體現執法“剛性”。

  三是堅持公平公正。《裁量基準》大部分以“定額(定率)+幅度”的方式設定處罰標準,根據違法行為涉及的不同因素、不同情節設置區間幅度,將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較大幅度劃分為若干階次的較小幅度,進一步減少、壓縮執法人員自由裁量空間,既防止隨意執法,又根據具體情形給予執法人員一定的處置權。同時,在劃分裁量階次的基礎上,將經常發生、且違法情節或危害后果相對較輕的違法行為設置固定的罰款金額(比例),進一步推動稅務行政處罰標準統一,提高執法效率。

  四是堅持懲教結合。《裁量基準》大部分處罰事項以稅務行政相對人“是否改正”“是否配合”“違法次數”等納稅遵從指標作為裁量階次劃分考量因素,對于稅務行政相對人主動改正、積極配合的,設置了相對較低處罰金額或“首違不罰”,充分體現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引導納稅人自覺遵從。

  五是堅持實事求是。《裁量基準》是在川渝、貴州、云南、西藏分別發布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基礎上制定,充分吸納了上述基準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經驗。同時,考慮到各地稅源情況、執法環境等存在一定差異,各地區可以在本《裁量基準》規定的適用條件、具體標準和裁量階次內進一步細化明確。

  四、有關情況的說明

  (一)關于《裁量基準》的適用范圍

  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各級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適用本《裁量基準》。

  (二)關于《裁量基準》中有關執行口徑

  1.《裁量基準》所稱“逾期未申報次數”按申報期計算,原則上一個月為一次(包括當月應申報未申報的所有稅種的納稅申報和扣繳申報)。可以在多個月份申報的,計入到最后月份。

  舉例說明:甲公司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并按月扣繳個人所得稅。甲公司在2023年4月申報期內申報了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但未扣繳申報個人所得稅;2023年5月申報期內未扣繳申報個人所得稅,且在5月底前未做2022年企業所得稅匯繳申報。2023年6月10日,稅務機關對甲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甲公司逾期未申報次數為2次(4月逾期未扣繳申報個人所得稅是一次,5月逾期未匯繳申報企業所得稅和扣繳申報個人所得稅是一次),如果不滿足“首違不罰”條件,則罰款200元。

  2.《裁量基準》中除特別注明外,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不滿”“超過”均不含本數;所稱“發票金額”均為不含稅金額;所稱“情節嚴重的”“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是指違法手段惡劣,社會影響較大,危害后果嚴重等情形。

  3.《裁量基準》在首違不罰的起始時間計算上,參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關于追訴時效的規定,將第一批清單中違反稅收規章的第9項和第10項設置為2年,其余12個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事項設置為5年。

  4.《裁量基準》所稱“兩年”是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立案檢查的從違法行為被發現之日)前24個月,所稱“五年”是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立案檢查的從違法行為被發現之日)前60個月。舉例說明如下:

  (1)稅務機關擬于2023年2月20日對“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開具稅收票證”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兩年內”的計算期間為2021年2月21日至2023年2月20日。

  (2)稅務機關擬于2023年2月20日對“偷稅”行為進行處罰,該違法行為于2023年1月10日被發現,《裁量基準》規定的“五年內”的計算期間為2018年1月11日至2023年1月10日。

  (三)關于《裁量基準》與相關文件銜接處理情況

  《裁量基準》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發布〈川渝地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川渝地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21年第4號)、《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關于修訂〈貴州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公告》(2019年第15號)、《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發布〈云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21年第7號)、《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發布〈西藏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22年第3號)同時廢止。

  《裁量基準》施行前發生、稅務機關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違法行為,按照原規定處理,但按照本《裁量基準》處理有利于稅務行政相對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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